处罚无法律依据 河南司机告赢“电子警察”
2003-08-01 16:46:45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李钧德
  因不服“电子警察”拍照引发的行政处罚行为,河南省濮阳县一名汽车驾驶员将“电子警察”告上法庭,法庭一审审理后对此事作出了处罚没有依据的判决。

  今年4月16日,范公章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途经濮阳县交警大队门口,在车辆正常行驶、没有任何违章行为的情况下,被交警拦住并暂扣,通知他去指定地方缴罚款。经交涉得知,范公章的这辆轿车曾因闯红灯被“电子警察”逮住过两次。无奈之下,范公章只好缴了200元拍照费、10元罚款和160元广告费。交完费后,范公章发现,收费项目为拍照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上,竟盖着“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表格发放专用章”;所收“广告费”的收款凭证则是一纸普通收据,上面除盖有“现金收讫”章外,没有任何单位的公章,并且没有向他提供任何处罚依据。

  对此行政处罚行为,范公章不服,遂一纸诉状将“电子警察”的主管部门诉至法院。在起诉状中,范公章称“电子警察”所引发的收费行为属违法收费,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此收费行为违法并返还收取的费用。对此,被告交警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递交答辩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交警部门应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但被告未依法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范公章两次违章行为的时间地点以及“电子警察”所拍照片内容,又未提供收取拍照费的法律依据,故认定交警队收取200元拍照费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范公章所缴广告费虽然是某报社收取的,但系交警部门刊登广告行为引起的,被告未向法庭提交所刊登广告的内容及应由范公章承担广告费的法律依据,故认定交警部门让范公章承担广告费主要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

  在依法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濮阳县公安交警部门向范公章收取200元拍照费和让范公章承担160元广告费的具体行政行为,限濮阳县公安交警部门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范公章两项费用共计360元,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共计300元由濮阳县公安交警部门承担。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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