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诉讼今有果 贵州一村民获国家赔偿21万
2003-08-06 11:42:30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钟运龙
  历经8年艰难的诉讼,贵州省纳雍县阳长镇海坐三村民组农民周仁杰终于打赢了旷日持久的状告县政府行政赔偿官司。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黔高行经字第19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纳雍县人民政府于7月27日向周仁杰兑现行政赔偿金二十一万余元。

  

  1995年5月4日,周仁杰持合法开采证在纳雍县水东乡洗米沟村开采铅锌矿时,与无证开采的非法矿主姚某发生矿界纠纷。同年12月10日,纳雍县政府下发(1995)139号文件对此纠纷进行处理。周仁杰对处理结果不服,向纳雍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此开始了他长达8年之久的艰难诉讼。纳雍县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维持纳雍县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周仁杰不服,向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久,毕节地区中级法院驳回他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著的周仁杰来到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上访。1997年省人民检察院认真核查了周仁杰一案的材料后,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998年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后作出判决:撤销纳雍县法院、毕节地区中级法院对此案的一、二审判决和纳雍县政府对周仁杰的处理决定,判令纳雍县政府在两个月之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999年2月6日,纳雍县政府对周仁杰与姚某的矿界纠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同年12月29日,纳雍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决定,吊销周仁杰的采矿证。周仁杰不服,向毕节地区中级法院提起行政和行政赔偿诉讼,随后在四年多的时间里,此案经贵州省高院两次发回重审,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次一审,两次再审,直到今年5月初,此案才在贵州省高院的终审中尘埃落定。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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