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委托执行 搞活“一盘棋”
2003-08-22 14:37:5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郭玉祥
 近年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及江苏省高院《关于执行工作统一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法制统一意识,全力搞好委托案件的执行工作。 一、领导重视,思想统一 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对待委托执行工作,是海安法院党组一班人的共识。海安法院党组一班人有一种强烈的法制统一意识,他们认为各级人民法院都在代表国家执行法律,而不是代表所在地政府执法;法院执行工作好与差,影响的不仅是一个法院的声誉,而且直接关系到老百姓对党和国家的信赖程度。因此,海安法院党组把委托案件的执行作为对执行局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对全院干警提出明确要求:“确保外地法院到海安执行畅通,确保外地委托案件优先执行,确保外地人权利在海安得到最大兑现。”院长每月都到执行局了解委托案件的执行情况。分管院长每半月逐案询问委托案件的执行情况,督查中发现执行不力或久拖不执的,要求执行人员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并限期执结。对外地申请人来访热情接待,发现问题及时查处。执行人员能克服狭隘的地域观念,执行中旗帜鲜明地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使得委托案件的执行做到“三个一样”,即接待时与本地的当事人一个样,执行时与本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一个样,费用的收取与最高法院的规定一个样,确保委托案件的执结率不低于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执结率。 外地法院到海安法院受阻要求协助的,海安法院从不推诿,本着“有求必应,有险必救”的宗旨,鼎力相助。去年6月18日,安徽省和县法院到海安执行某公司,该公司徐某妨碍法院执行,被和县法院实施拘留后,公司数十名职工拥到海安法院,准备将已戴上手铐的徐某“抢”走,被执行干警有效制止。下午6时30分许,和县法院执行人员准备离开海安法院时,又遭到公司数百名职工阻拦,不准警车离去,情况万分危急。海安法院分管院长及时组织人员,反复向阻拦人员做思想工作,最终保障警力得以离去。为此,和县法院院领导专门致电表示感谢。 海安法院的委托执行工作同样得到县委的高度重视,海安县委张爱军书记明确表态“在海安境内,绝不允许搞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坚决克服狭隘的地域观。无论是什么单位,涉及什么人,谁搞地方或部门保护的,县委将责成纪委查处,追究责任。”这种意识在海安县所辖的22个乡镇党委政府及政法系统中扎了根。 二、责任明确,措施扎实 为了确保受托案件的执行工作能健康有序地开展,海安法院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和约束。 ⒈庭长负责制。海安法院明确,委托案件的执行实行执行局局长负责制,局长必须从案件分配、执行措施的运用、执行期限、结案审批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督和查办,重大疑难案件,局长参与协调。同时明确局长必须办理一定数量的委托案件。 ⒉跟踪、督查制。委托案件从立案时起即填写案件跟踪督查表,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填写发放执行通知书、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及结案的时间。案件报结时无跟踪督查表的视为不合格。通过查阅督查表可以直观地看出,执行人员是否有怠于执行、延误执行时机、超期限执行等情况。通过建立跟踪督查制,有效地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⒊“三优先”制度。海安法院对委托案件做到“三优先”: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采取强制措施。多年来,海安法院所办委托案件全部在缴费的当天立案,3个月内执结的达80%以上,60%的案件以强制执行方式结案。 ⒋换人执行制。海安法院要求,在办理委托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反映承办人执行不力,情况属实,或超过3个月时间无特殊情况不能执结的,由执行局局长另行指定承办人,新的承办人在1个月执结的,给予原承办人经济惩罚,且取消年终评先评优的资格。新的承办人仍怠于执行的,由局长或副局长直接执行,在1个月内执结的,则对原承办的两个承办人予以处罚。通过建立换人执行制,大大提高案件承办人的责任心,使他们产生危机感。多年来无一名外地当事人反映海安法院办理委托案件过程中有地方保护主义、执行不力的。 ⒌机动执行制。由于机构改革,海安法院执行局减少了3人,为确保外地法院前来执行能抽出人手协助执行,海安法院于今年3月上旬成立了机动执行组,每天从各执行组均抽出1人,其中1人需是执行长,由该执行长牵头,以“快速反应”为宗旨,留守执行局负责协助兄弟法院、上级法院前来执行事宜。 三、严肃执法,秉公办案 不少本地的当事人都认为,外地法院要求本地法院协助执行的,作为本地法院不必顶真当真,完全可以应付差事,敷衍了事。但是海安法院执行人员都摆正一个思想:无论是何地人,合法权益都要保护。刘某与海安某苗圃欠款纠纷一案,十多年前,刘某即申请执行,但由于当时的执行体制不完善,致使该案多年未执结。为此刘某屡次到各级部门上访。常山县人大将此案作为督办案件。今年4月,该院一副院长亲自带队到海安执行,并请求海安法院协助执行。海安法院当即派出执行干警予以配合。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系村办企业,数年前被注销工商登记,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海安法院协助执行的同志并未放弃希望,而是请当地镇政府的同志出面做工作,由原苗圃的法定代表人代为履行了义务,双方和解结案。 在办理委托案件过程中,为被执行人说情、打招呼,要求暂缓执行的,也是常有的事。但每逢遇到这种情况,海安法院的执行人员总是坚持原则,冲破人情关,打破关系网,坚决执行到底。2000年5月,海安法院接受苍南县人民法院的委托,执行苍南县某厂与海安县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价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执行人员依法查封了该公司的部分财产,并张贴了封条。公司负责人急得团团转,请某部门负责人到法院说情,称该公司急于与外商合作上新项目,为了不影响该公司在外商心目中的信誉,请法院解除查封。但执行人员严肃地解释:“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要求法院解除查封是不可能的,相反我们还将依法追究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执行人员的一番话,犹如给说情者浇了一盆冷水。不到半个月,该厂主动履行了3万多元的义务。 对于一些疑难复杂、当事人履行能力差的案件,该院要求执行人员必须想方设法,从最大程度上保证申请人权利的实现。2000年7月,海安法院接受滨海县法院的委托,对王某军与王某借贷一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发现该案是1995年中止执行的案件,被执行人曾被滨海法院拘留,后下落不明。为了摸清被执行人的下落,执行人员凌晨5点到王某的儿子处找到外出数年刚刚回家的王某,经突击搜查,并在执行人员耐心细致的工作下,其子自愿提供执行担保,并在2个月内履行了义务。申请人王某军感激地说:“没想到拖了6年之久的案件,在海安法院2个月就执行完毕。” 委托案件执行工作是认真贯彻中共中央1999年11号文件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推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的重要手续。海安法院以高度的责任感,树立全国法院“一盘棋”思想,认真对待这项工作,维护了法制统一,树立了法院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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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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