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法律的尊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实
2003-08-24 12:34:1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俊梅 刘鹏
  • 依法强制拆迁执行现场,司法警察拉起警戒线
  • 西城法院院长郭生贵(左二)和执行庭的法官一起研究案件的执行方案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工作成果的最终体现。为了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党组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工作部署,紧密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几年来不断强化执行队伍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以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维护社会的稳定。1999年该院执行结案2588件,2000年结案2831件,2001年结案3288件,2002年结案3779件,案件执结率、执行标的到位率大幅度上升,连续两年案件执结率位居全市法院前茅。

  开展调查研究 找准问题症结

  为做好执行工作,西城法院积极开展执行工作的调研活动。针对“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难点问题,院党组书记、院长郭生贵亲自挂帅进行调研,领导、组织撰写了《西城法院执行工作现状及对策情况的调查报告》,从执行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入手,认真总结了近年来群体性执行案件、大中型企业执行案件、金融机构执行案件、拆迁、腾房执行案件、非诉执行案件和新类型执行案件逐年增加等方面的情况,分析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上存在误区和执行工作的大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等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提出了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应采取的对策和具体措施: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行法官队伍,以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强化执行措施,改进执行方法;深化执行改革,建立公正高效的执行工作运行机制等。调查报告还提出,在执行工作中要始终坚持“稳、准、严”的工作要求,即凡涉及首都社会稳定的案件,既要严格依法执行,又要慎重稳妥,强调一个“稳”字;正确适用法律,将现行法律法规用足用好,突出一个“准”字;执行行为规范,程序合法,措施得力,体现一个“严”字,在确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西城法院的执行工作逐渐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对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勤问、勤查、勤找;对长期躲债的被执行人采取不定期、不定时的突击查找;对那些有履行能力而故意不履行的,依法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对那些抗拒执行、不配合法院执行的单位,坚持原则、严格执法、一执到底。

  引入竞争机制 建设过硬队伍

  近年来,西城法院始终高度重视执行法官队伍建设,加强了执行庭领导班子的建设。该院从审判业务庭抽调政治责任心强、业务精、作风好的中层干部充实到执行庭,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指挥和协调。在人员配置上,该院坚持实行向执行法官队伍倾斜的政策,每年都要从各审判业务庭选调一些业务骨干担任执行员,充实执行法官队伍。同时对不适合做执行工作的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整,以不断提高执行队伍整体的执法水平。

  2001年上半年,西城法院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选任了3名主执行官,同时在执行庭内部采取双向选择、优化组合的方式,以形成最佳的执行组织格局,全庭有13名执行法官执结案件超过了百件,最高的超过了200件,2002年部分法官结案达到300件以上,案件执结率及标的到位率逐年提高。

  今年上半年,该院又本着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原则选任了3名执行组长及裁判合议组长。通过一系列的调整,主执行官、组长充分发挥了组织、协调、表率作用,更好地调动了其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全庭形成了“比、学、赶、帮、超”的良好工作氛围。

  强化执行措施 改进执行方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执行案件的逐年增多,执行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也随之增加。西城法院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相继出台了一些新措施、新方法。

  对多个申请执行人要求同一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群体性执行案件,该院实行《院、庭长直接负责制》、《院、庭长督办制》及《指定业务骨干专门负责制度》,把握好执行时机,集中统一执行,依法有理、有利、有节地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部分案款后迅速按比例分配给申请执行人,较好地处理了一批涉及社会稳定的案件。

  对被执行人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且既有债务又有债权的案件。该院制订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一方面耐心细致地做好申请执行人的思想工作,使其接受申请人提出的还款计划,分期分批予以履行。另一方面采取代位执行和转执行的方法,既保护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同时也帮助国有企业摆脱了沉重的债务负担,保障了国企脱困目标的顺利实现,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对申请执行人是金融机构的案件,该院通过研究和实施整体解决金融案件的执行方案,加快金融案件的执行速度,注意保障金融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近几年来,执行庭先后顺利地执行了驻区18家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申请执行案,为金融机构追回了上亿元的债务。

  对涉及城市建设而引发的拆迁、腾房案件,该院首先深入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协助解决一些具体问题;其次选择合适的执行方式和执行时机予以执行,既强调保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又注重法律的严肃性,依法予以执行,为加快城市建设提供了保障。

  深化执行改革 建立高效机制

  实行执行裁判合议制,完善执行裁判权、实施权的监督制约机制。以往案件受理后对案件的审查、裁判和执行均由执行员本人负责,形成了自己执行、自己监督的局面。现在,执行员承办的案件,对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和执行异议的审查由新成立的裁判合议组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复杂疑难的案件还需由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执行审查裁判权和实施权两权分离的行使,完善了执行机构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了案件执行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实行阳光执行,执行案件全程公开。为了让当事人心里亮堂,是非曲直摆在公堂之上,今年西城法院制定了《西城法院关于案件执行全程公开的若干规定》,要求对案件执行全程公开,实现真正的“阳光执行”。《规定》从执行主体的公开、执行进度的公开、执行标的物处理的公开、中止案件情况的公开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同时附有九项公开的具体内容,即关于案外人异议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公开;委托外地法院执行案件的公开;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公开。此项措施的出台,进一步增加了执行程序的透明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试行申请执行风险告知。为充分调动当事人参与执行的积极性,增强申请执行人的风险意识,2002年,该院制定了《当事人申请执行应提供相关材料及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应提供的材料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和相关的线索等,进一步强化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今年5月又出台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风险告知》。其中将因实际情况执行不能的情况及“执行风险”的承担主体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此举措明确了法院执行机构虽然依法执行且穷尽各种执行手段,但有些个别案件仍不能执行或不能全部执行,这种“执行风险”应由申请执行人来承担。

  严格规范中止执行和执行和解两类案件。中止执行案件是执行工作的重点、难点,同时也是群众上访告状的焦点和热点问题。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规范中止案件,西城法院试行了《申请执行登记备案制》,制度规定了备案登记条件,备案登记程序、管理及备案后的效力等,经申请人同意后,给其送达《执行登记备案通知书》,今后该案具备执行条件,可随时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这项措施的实施,有效地保证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权的长期有效性,试行一年多以来,无一例当事人上访、投诉。同时,该院充实复查组人员力量,对已经中止的案件加大复查的力度,一旦发现执行线索,立即恢复执行。有些执行和解案件以往执行得不规范,个别执行员为了追求执结率盲目强制双方和解,容易产生新的矛盾,为此,该院规定了执行和解的适用范围、原则及和解的效力,要求和解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要坚持合法原则,和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同时严格审批手续,对和解案件由院、庭长逐级审核把关。

  西城法院执行案件摘选

  ●为捡破烂当事人追讨债款

  2001年,西城法院执行法官苏涛接收了这样一起案件。申请执行人廖某是从江西来北京卖菜为生的农民,为一家酒店送货被拖欠了4万多元的菜钱,申请执行时已经身无分文,只好靠捡破烂维持生计。苏涛在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抓紧时间,不分昼夜地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几经周折,在申请执行人都丧失信心时终于将全部案款执行到位,4万元钱迅速发还给当事人。这位老农激动地说:“多亏了苏法官,万万没想到我这么个捡破烂人的小案子,北京的法官这么上心。”

  ●七天执结5000万元大案

  2002年12月17日,西城法院执行庭受理了某财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某设备有限公司偿还短期贷款案,被执行人设备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000万元。基层法院执行标的如此巨大的并不多见。12月17日立案时,承办人胡健根据申请人提供给执行庭的线索得知,被执行人在鞍山某公司有5000万元的国债。他当天履行了全部执行手续后,经庭领导批准,第二天他就踏上了奔赴鞍山的路途,到达了鞍山当地的公司后,协助执行人却并不配合,以种种理由阻止法官划扣5000万元国债。执行法官清楚的意识到,如此巨额的执行标的如果延误一天都可能导致执行案件不能执行的风险,经过请示领导,胡健又连夜从鞍山赶赴上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他顺利划扣了5000万元的国债。使案件从立案到执结案件,从鞍山到上海,执行法官一共只用了7天的时间,5000万元的巨额标的案件就这样在执行法官高度的责任心下执结了。

  ●非典时期为被隔离人员执行回住房

  2002年10月,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西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刘某的婚姻关系。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刘某将其居住的两居室楼房一套腾空交付原告。今年元月,王某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武广军充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为年事较高的离休干部,多次找被执行人刘某谈话动员其自动履行判决义务,但刘某的情绪十分激动,对法院的执行工作并不配合,还表示决不会自动从被执行地搬出。今年4月,武广军获悉,申请执行人王某因为非典疫情被隔离在医院里后,当即向院、庭领导进行了汇报。执行庭庭长和武广军再三分析案情,了解被执行人的情况,决定继续采取说服教育工作,并重点从双方当事人的子女及其所属单位开展工作,争取被执行人子女和单位的协助,共同做好被执行人刘某的思想工作。武广军的耐心工作终于感动了被执行人刘某的儿女,其单位也表示要全力支持法院工作,最后在多方的努力下被执行人刘某终于转变了思想,消除了抵触情绪,自动履行了法院的判决,从被执行房屋中搬出。在申请执行人王某解除隔离的第二天,执行法官武广军便将腾空房屋的钥匙交到了他手中。王某对此非常感谢,亲自送来感谢信,对西城法院、法官在非典时期扎实有效的工作表示深深的敬意。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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