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发布
2003-09-03 15:12:29 | 来源:中新网
  中国卫生部2日通过官方网站发布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反复的指示精神,保障今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有效开展,全面运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专报信息系统》,实行网络审核直报和监测疫情的零距离报告,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

  1、提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的敏感性和报告的及时性,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2、提高疫情监测报告质量,及时、准确地掌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人群中的发病情况和流行病学分布特征,为制订科学、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二、报告内容

  1、医务人员作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疑似病例的诊断后,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订正和转归情况。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填写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调查表》。

  三、疫情报告

  (一)报告人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为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责任报告人。发现病人时,应填报《传染病报告卡》,并通过电话、传真或计算机网络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除责任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义务报告人。

  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铁路、交通、民航、厂矿企业、学校等部门和系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必须按要求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指定人员对口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疫情或接到疫情报告,应立即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

  军队、武警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卫生部报告。军队、武警系统的医疗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必须按要求向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二)报告程序与时限

  1、 新发病例的报告

  (1)医疗机构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医务人员在接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无论患者是否为本地户籍、是否为本地常驻人口,都要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对转院病人或再次就诊病人应注明前几次接诊医院。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电话或传真向当地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以最快方式将《传染病报告卡》寄送当地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上报省、市(地)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将收到的《传染病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

  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接收到的《传染病报告卡》及时进行审核,发现有缺项或错误的地方,立即予以核实、补充和更正,并核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资料数据库,剔除重复的《传染病报告卡》,修正报告数据。

  (3)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核实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2、 订正和转归报告

  (1)订正报告,包括疑似病例转诊断病例、疑似病例排除、诊断病例转疑似病例、诊断病例排除。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诊断进行订正时,应及时填写“订正报告卡”(同“传染病报告卡”,选择“订正”项),并于更改诊断后,城镇应于2小时、农村应于6小时内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寄送“订正报告卡”。

  (2)转归报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治愈出院、转院、以及死亡等情况要及时填写“转归报告卡”(同“传染病报告卡”,选择“转归”项),城镇应于2小时、农村应于6小时内报告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寄送“转归报告卡”。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期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要求,实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疑似病例发病、转归等情况日报和“零”病例报告制度。

  (三)流动人口疫情信息报告与交流

  (1)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为外地(本县(区、市)以外的其它任何地区)来本地就医,或者发现病人在潜伏期(发病前14天,下同)内或发病后有异地旅行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调查核实后24小时内,电话通知患者在潜伏期内和发病后曾居住、旅行停留过地区的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将《传染病报告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复印件,通过传真或计算机网络等方式传送上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便进行疫点消毒,追查和管理密切接触者。

  发现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患者,或有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旅行史的内地患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按前述“新发病例报告”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要求报告卫生部,由卫生部或卫生部授权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通报相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

  (2)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离开现管理地,现管理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通知其到达地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沿途有关交通、铁路、民航部门,以便对患者和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协调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3)外来就医者、或在潜伏期内及发病后有外出旅行史患者在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后,病例现管理地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要及时通知患者在潜伏期内及发病后曾居住、旅行停留过地区的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解除对该病例的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

  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患者,或有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旅行史的内地患者被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按前述报告程序要求执行,并于12小时内报告卫生部。

  四、病例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流行病学调查内容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的个案调查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

  调查时使用卫生部下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调查表》(卫发电[2003]28号)。

  五、报告方式

  1、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报告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调查表》的录入进行审核,并实施网络直报。

  各地通过网络登录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专报系统”,报告和管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数据。

  2、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传染病的旬报和月报时,可直接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专报系统”中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数据转入“国家疾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

  3、现已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疫情报告点)应通过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发的登录帐号和密码进行网络直报,其它医疗机构应创造条件,尽快实现网络直报。报告内容包括首次病例报告、订正报告和转归报告。所填写的《传染病报告卡》由本院防保科存档备查。

  4、暂无条件进行网上直报的县级疾病预防控机构,须通过最快方式将《传染病报告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调查表》报送到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网络直报。

  5、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驻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指定诊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疗机构,同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共同开展工作,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六、资料分析与利用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对辖区的疫情数据进行分析,为防治决策和调整工作重点提供参考依据。

  1.疫情分析

  对当日疫情和累计疫情进行分析,包括报告病例数、收治病例数、死亡病例数和病例转归情况、治愈出院数,以及发病率、死亡率和病死率等。

  2.流行病学分布

  (1)人群分布特征:年龄、职业、性别分布、流动人口、重点职业发病特点等。

  (2)时间分布特征:发病时间、就诊时间、报告时间、住院时间分布等。

  (3)地区分布特征:不同地区分布、城乡分布、聚集性分析等。

  3.专题分析

  (1)疫情报告系统及时性分析:时间间隔频数分析(如,发病日期到诊断日期、发病日期至报告日期、发病日期至住院日期、诊断日期到报告日期等);

  (2)病例接触史、传染源及传播链分析;

  (3)疫情波及地区情况分析。

  4.分析结果应及时形成报告,报送同级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及时向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反馈。

  七、通报与公布

  1.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2.卫生部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军队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和相公共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辖区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3.卫生部及时、如实向社会公布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

  八、组织实施与评价

  1、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专报系统”的技术支持,培训省级师资,并对系统运行进行指导和评价,负责对全国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与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本省监测报告系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各网络直报单位通过拨号或其它专线方式接入Internet;并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信息中心分配的用户ID和密码进行登录报告,第一次使用时须更改登录密码并妥善保管密码。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专线或其它方式接入Internet,对报告数据进行审核、修正、统计与分析。

  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随时对监测报告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评价,定期开展医院漏报调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必要措施,提高监测报告系统的敏感性。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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