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不终了 被动变主动
——海安法院积极探索新路清理中止执行案件
2003-09-19 15:12: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郭玉祥 曹震宇
  目前,“执行难”已成为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中止执行案件既是“执行难”的一个产物,作为一种结案方式,从法律意义上讲,似乎给了当事人一个说法,但从实质意义上讲,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并没有得到实际履行。有的案件一中止就是几年、十几年,有的甚至遥遥无期,永远也得不到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第234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第102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几种情形。民诉法第235条第2款规定,中止的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这些情形何时消失,怎样消失,人民法院如何知道,又怎么恢复执行,是摆在我们执行人员面前的几道难题。

  近年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在确保新收案件执行的前提下,抽调力量,在中止案件的恢复执行工作上作了大胆尝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统一思想,明确认识,从广度和深度上加大对中止案件恢复执行工作的力度。

  这些年来,海安法院从上到下始终把执行工作摆在突出的战略地位,当作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执行工作自1994年以来,年年受到上级法院的表彰、嘉奖,结案率、执结率年年上升。近年来,海安法院针对旧存案件少的特点,将中止案件的依职权恢复执行工作提上了议事日程,院党组一班人率先统一思想,明确认识,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恢复执行工作的重大意义,全院上下同心协力,步调一致,恢复执行工作迈出可喜的一步。

  ㈠树立“中止不终了”的思想,重新认识中止执行案件。可以这样说,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没有哪一个希望自己承办的案件中止得越多越好,总期望案件能顺利执行完毕,让当事人的权利尽快得到落实,不到万不得已,决不会轻易中止一个案件。换言之,被中止执行的案件,大多是一些难啃的骨头。用一部分人的话讲,当初能够让案件中止执行,给当事人一个说法,平息了事态,已经是很不简单的了,现在又对这些中止案件恢复执行,岂不是自找麻烦?而且这么干,既影响了正常案件的执行,又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简直是得不偿失。针对一部分人的模糊认识,院党组适时召开中层干部和全体干警动员大会,明确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灵魂,而执行公正却是司法公正的最终体现,案件执行中止,当事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实实在在的实现,有的案件一放就是几年甚至十几年,没有人追查,就一直不了了之,这怎么能叫执行公正呢?因此,全体干警必须树立公正执法意识,树立“中止不终了”的思想,急当事人所急,想权利人所想,重新认识中止执行案件,凡是能够恢复执行的,一定要想方设法恢复执行,尽最大可能保证权利人权利的实现。

  ㈡加强对恢复执行工作的领导,保障恢复执行工作的开展。在思想统一,认识到位的基础上,海安法院一把手院长经常过问中止案件的恢复执行情况,要求大家克服枯燥、畏难情绪,力争在中止案件的恢复执行工作上取得成效。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具体负责中止案件恢复执行的各项工作,时常针对具体案件出谋划策,指点迷津,有力地保证了一件件疑难案件得到迅速落实。执行局全体干警通力协作,充分发挥分组分片执行,了解辖区被执行人情况的优势,及时通报中止案件被执行人的情况,使一件件中止案件在不知不觉中在被执行人尚无思想准备的情况下得以执行完毕。院领导的重视,全体干警的大力支持,有力地保证了恢复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㈢强化中止执行案件的管理,规范恢复执行工作的秩序。长期以来,由于执法环境的影响,人民法院每年都有相当一部分案件不得不中止执行,这些案件聚集起来就是一个相当可观的数字,要想在一年半载把这些中止案件都恢复执行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强化中止执行案件的管理,是恢复执行工作的当务之急,只有在健康有序的轨道上对中止案件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工作才能有所成就,否则仍是散沙一盘。海安法院的具体做法是:

  ⒈指派专人负责中止案件的恢复执行工作。把1998年以来的中止案件按照档案交接清册进行重新清理,登记造册,弄清每个案件在当时情况下中止的原因,民诉法第234条第1款虽规定了应当裁定中止的五种情形,但从清理的情况看,第一种情况是适用得最多的,即由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申请人为何表示可延期执行?一是被执行人当时确实无履行能力;二是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尚有部分义务暂无履行能力;三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家中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四是被执行人在外地,受委托法院建议中止执行;五是被执行人在外地,但标的额小,路途又较远,到当地执行,来去费用大;六是人民法院内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如为了结案,为了不超期限等。海安法院在为每个中止案件把脉检查后,病因便在登记册上一目了然,在此后恢复执行工作中,执行人员可以对症下药。同时,清理中止案件又是一项系统而繁琐的工作,清理的过程既是熟悉案情的过程,又是对中止案件进行排队疏理的进程。海安法院对清理工作十分重视,全院上下一路绿灯,需要了解的信息,需要熟悉的案情,各庭室都能及时提供,保证了恢复执行工作迅速、及时地展开。

  ⒉分片落实,定案到人。清理排查的目的,在于能迅速地将案件恢复执行,中止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分布于各地,申请人现在的心态、思想和要求,被执行人的现状、履行能力,单靠哪一个人的力量是无法了解到的,因此必须充分发挥集体的力量,发挥每个执行干警的才智。海安法院把清理出来的中止案件,按被执行人所在的地域进行登记,分片进行落实,定案到每个执行人员。执行人员在自己分管的辖区乡镇内,如果有中止案件的被执行人,那么被执行人就时刻处在该执行人员的注视之下,执行人员在正常执行过程中随时可以排查被执行人的情况,一有条件,立即依职权主动恢复,直到这个中止案件被执行完毕。

  ⒊正确处理好正常性执行与中止恢复执行的关系。法院每年新收的执行案件有成百上千,要把这些新收的案件执结,需要投入相当的人力、物力,如果再把过去的中止案件混进去,执行工作简直不堪重负。因此必须处理好正常执行与恢复执行的关系,使二者互相促进,互为补充。海安法院明确工作思路,提出正常执行与恢复执行并举,正常执行与恢复执行齐进的工作方针,以正常性的执行带动恢复执行工作的开展,以恢复执行工作的进行推动正常性的执行。决不放松新收案件的执行,保证新收案件的执结率不低于上年,在新收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一旦发现中止案件的被执行人出现或者有履行能力,立即恢复执行,毫不手软。同时以中止案件的执结,教育那些心存侥幸,妄想赖债、躲债、逃债的人,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切实得到履行,即使现在能找个借口赖得了一时半载,赖得了一点半点,但躲得过初一,逃不过十五,终究逃脱不了法律的追究,人民法院迟早要恢复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终将得到履行。

  二、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一批中止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民诉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中止的消失后,恢复执行。执行规定第104条第1款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实践中,中止的情形是否消失?何时消失?执行法院很难把握。案件中止后,当事人的心态有两种:一种是听候法院处理;一种是经常不断地找法院,找承办人,不管被执行人是否恢复生机,每年总是将恢复执行申请邮寄或直接送到法院,请求恢复执行。至于被执行人的现状,则不闻不问,或者道听途说,或者主观推断,认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事实上,人民法院执结当年新收的案件,有时都感到力不从心,如果再花更多的力量和精力在中止案件的恢复执行上,那整个执行工作将被压得喘不过气来,而且会造成前清后积的现象发生。如何在保证新收案件得到执行的情况下又使中止案件的恢复执行工作有所突破呢?

  ㈠严格依法恢复执行,化被动为主动。对中止案件的恢复执行工作,海安法院历来明确到承办人,各承办人对自己承办的上年度的中止案件,本年度仍由该承办人负责恢复工作,只要条件具备,就立即恢复,并不一定要权利人再次申请。在恢复执行工作中,不少权利人跑到法院,声称某某被执行人现在发了,家中盖了房子,买卖了家电,请求法院恢复执行,如果法院真的将案件恢复了,果真去执行时,又非权利人所反映的那样,执行人员既浪费了时间,又耗费了精力,反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转。因此在恢复执行工作中,海安法院坚持严格依法恢复执行,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化被动为主动,能恢复的坚决恢复;不能恢复的决不勉强,取得了好的执行效果。

  ㈡充分发挥自身的职权,随时恢复中止案件的执行。执行工作是审判工作的继续,二者有联系,但执行工作又不同于审判工作,执行工作所要解决的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履行的问题,它由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如当事人不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采取一定的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既有强制性,就由不得当事人的意志。依靠职权恢复执行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权力,法院的执行人员长年累月奔波在执行战线,对不少被执行人的处境、下落、生产经营状况、生意盈亏程度,还是能够了解的,依靠自身的职权恢复执行,一方面能随时清结,另一方面能够减少当事人的损失,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㈢完善执行中的举证制度。民诉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对自己所要实现的权利仍有举证责任,特别是对中止案件的恢复执行,举证的意义就显得更为重要。因为中止的案件较多,各个被执行人的情况又千差万别,人民法院不可能把每个被执行人的情况都了解得一清二楚。针对某一具体的个案,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了解程度,应当胜过和高于法院,有责任就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营情况、经济来源等向法院提供证据,而且证据越真实、越可靠,就越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就越有利于自己权利的实现。海安法院一向重视认真审查,及时调查核实。举证失误的,恢复前就明确交待,要负相应的责任,即承担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费用,这样有利于控制当事人盲目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㈣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建立健全被执行人信息网络。被执行人的下落、现状、经济情况,单靠申请人举证和人民法院查实,很不全面,也很不实际,必须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海安法院主要依靠人民法庭和乡镇法律服务所这两块前沿阵地。人民法庭负责审理本辖区的民事和部分自诉刑事案件,对当事人的为人、资信情况、经济状况了解得比较清楚,通过他们来提供线索,执行时可以做到有的放矢。乡镇法律服务所是一个提供法律援助的服务机构,它设在基层,与当事人接触机会比较多,有的法律工作者在案件审理时还是当事人的代理人,对当事人的情况是再熟悉不过的了,通过他们来提供线索,既可以化解矛盾,还可以让事件得到妥善协商解决,避免法院动“大手术”。此外,海安法院还采取举报奖励,与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联手,共同对那些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形成包围之势,不让他们有机可乘。

  近几来,海安法院清理中止案件800余件,已经执结或已有着落的500余件,清理标的额上千万元。减轻了自身的包袱,有力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深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树立了法院的形象。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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