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执行机制 实现良性循环
——昆明中院执行工作改革呈现新局面
2003-10-13 15:36: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冯丽萍
  当执行工作改革在全国法院逐步深入进行时,旧的执行体制与模式不可避免地受到了挑战,传统的执行工作理念也同时受到了时代的冲击。2002年2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机构改革结束后,以实现执行工作改革“整体推进”,切实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实现执行工作良性循环为目标,从改革执行权运行机制入手,对执行工作管理体制、机构设置、执行权运行机制以及执行工作方式方法四个层面,进行了的全方位的改革和完善,使执行工作改革呈现出新的局面。

  在执行权运行机制方面,该院采取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分权实施的运行机制,在执行局内设执行裁判庭、执行处、综合处三个部门。执行裁判权由执行裁判庭的执行法官行使,具体包括: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作出裁定及发出指令,要求对重大事项实行合议制;审查案外人和第三人异议,对案外人异议要实行公开听证;裁定变更及追加当事人;对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和执行分配争议进行裁定;合议执行案件的中止、暂缓及其他执行案件的期限及执行回告;审查对拘留,罚款决定的复议申请等。执行实施权则由执行处的执行员行使,综合处负责对下级法院执行案件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协助局长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在实行执行实施权与裁判权分立的同时,该院还实行立执分立,统一由立案庭负责立案,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将执行工作也纳入本院的案件流程跟踪管理。新收案件(包括委托案件、督办案件和信访案件)的排期和流程进展情况均要按要求适时输入微机,通过局域网接受立案庭的监督。在执行局内部,则通过部门管理系统严格实施执行期限管理,狠抓执行期限的每一个环节,加强内部监督,实现了对所有执行案件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改变了过去对执行案件事后管理的状况,明确了责任。

  配合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该院以规范执行程序为着眼点,在对长期改革中制定和实施的执行工作制度和举措进行合法性研究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规范执行工作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开发布。《办法》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对执行工作的管理体制、机构与职责,案件受理与费用交纳、执行期限与流程管理、财产的核实、财产的执行、暂缓、中止与终结执行、执行监督以及执行纪律等作出了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八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统一监督,执行工作运行机制实行立案权、裁判权和执行权分立;二是改进执行收费方式,按照“申请执行不交,执行结案扣缴,执行不能不收,实支费用例外”的原则,努力实现执行费的合理负担;三是规范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将每一个执行案件的办案质量、办案期限和办案效率都纳入流程跟踪管理和审限预警的内部监督;四是实行执行案件登记备案和债权凭证制度,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加大对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五是健全和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从而形成“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或执行线索,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状况、调查执行线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各类财产的不同形态,采取不同方式和措施执行”的运行模式;六是细化案件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条件,以防止少数案件执行不规范、执行措施未穷尽或者未善尽执行职责即匆忙结案的情形;七是建立以立案庭、审判监督庭和由资深法官组成的案件质量督导组为主体,对执行程序、执行方式、执行效果进行全方位监督、检查、评查的监督机制;八是严肃执行工作纪律,对执行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从仪表形象、言谈举止到应当履行的法律手续,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昆明中院规范执行工作的各项新举措在各新闻媒体上陆续报道后,受到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的普遍关注和高度赞誉,一致认为《办法》体现了四个执行工作的新理念:一是执行工作中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二是司法公正、诉讼价值、诉讼效率的原则;三是执行工作公开、透明、中立、正义的原则和执行工作中的权力制约原则。先后有安徽、湖南、内蒙、吉林、山西、福建等省、市、自治区的各级人民法院来电来函表示祝贺,并要求提供资料学习借鉴。同时,这些改革措施也受到了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肯定,他们认为这些措施不仅能从制度上规范法院自身的执行行为,一定程度上还填补了法律法规的空白,同时也使大家深切体会到了昆明中院在执行程序中所追求的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实现公正与高效的目标。

  经过一年的运行,审执分立显示出了实实在在的效果:首先,裁判权与实施权的分权行使,形成了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改变了传统运行模式中案件由个人决定、执行权高度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客观上容易导致执行权的滥用的状况。执行法官负责作出裁定、决定或指令、计划,但不能行使实施权,而执行员负责完成具体的执行行为,却无权作出执行裁定或决定。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在相互制约的同时,又相互监督,从运行机制上杜绝了随意执行、消极执行和简单执行、违法执行的可能性。从而有效地使执行权力得到制约并保障了执行活动的公开、公正、文明和依法。执行裁判庭虽然是独立行使司法权,但对案外人异议必须实行听证,对重大事项则实行合议制,确保了裁判权的公正和公开,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执行效率大大提高。在分权实施中,裁判庭与执行处职责分工明确,每一个案件的每一个步骤和过程也都有明确规定,在案件管理上,已形成了两个部门之间既互相配合协作,又互相监督制约的关系,虽然案件在裁判庭与执行处之间交接往返上增加了程序,但分权机制杜绝了消极执行、怠于执行的可能性,案件始终能够保证按程序正常运行,加之实行繁简分流,执行效率大幅度提高,2002年该院基本实现了无超审限(执行期限)案件,当年新收案件的平均执行周期为125天,最长结案时间324天,最短结案时间1天。第三,实行立执分立,由立案庭负责立案,将执行工作也纳入本院的案件流程跟踪管理,通过局域网接受立案庭的监督。实现了对案件执行过程的动态、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增强了执行人员的期限意识,增强了透明度,提高了执行效率。

  昆明中院通过改革执行工作体制,加强了上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协调和指挥;通过采取排期执行、集中发还执行财务等措施,增强了执行工作的公开性;通过严肃执行纪律,规范执行秩序,强化文明执行,初步扭转了执行工作的被动局面,实现了执行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过执行方式改革和探索,使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的“四难”状况有了进一步改变。一年来,采取以债权转股权的形式,实现了昆明建华企业集团借款纠纷系列执行案6700万元的执行标的;采取以物抵债、以经营权抵债的方式,成功地执结了涉及昆明市关通驾驶员城标的近1亿元共14件的系列案;采取债权转股权,出让土地使用权等执行方式,对产品有市场,发展前景较好的国有企业,努力促成执行和解,暂缓执行或分期执行,成功地执结了涉及昆明电缆厂、东陆饭店、昆明市机电公司等一大批涉及国有企业的案件,妥善解决了以黄河大厦为被执行人的可能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案件,及时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根据该院《规范执行工作实施办法》对拍卖程序的规定,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该院还确定了2002-2003年度的10家拍卖机构,并会同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对资产变现,拍卖、变卖等方面作了细致规范的要求。全年举行拍卖、变卖会16场次,依法对云南卡苏欧卡国际通信系统有限公司以及云南巨龙集团的整体资产等一大批资产进行了公开处理,成交额为5000余万元;平均每月都有拍卖、变卖活动,基本形成拍卖、变卖工作的经常化和规范化。此外,还扭转了异地执行效果差的局面,全年异地执行到案款达5000多万元,其中单次异地执行款项高达1500万元。

  2002年,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新收执行案件670件,达历史最高水平的情况下,全年共执结案件681件,结案标的达254000余万元,未结案比上年下降2.48%,达到1997年以来的最低数,实现了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同时办理委托执行案件237件,指定基层法院执行案件168件,督促基层法院执行案件250余件,处理上级机关督办案件63件。目前,云南省昆明市法院系统已全面推广了这种执行工作运行机制。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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