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为民为宗旨 实现执行新突破
2003-10-16 11:22:4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夏宁 高志海 杜岩 孙之斌
  • 二中院召开执行案款集中发放大会。
  • 执行庭召开60名当事人参加的优化执法环境座谈会。
  • 当事人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 在全市法院系统率先推出摇号决定拍卖、评估单位新举措。
  • 对艾德熊快餐店进行执行。
  • 赴东北执行桦林集团案。
  • “非典”时期发还案款。
  国庆前夕,北京二中院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张本亭、原执行庭庭长现院政治部主任秦秉瑞、执行庭副庭长王志军及执行员一行赴东北,圆满执结一起涉及大型国有企业法人股拍买转让,标的达9700余万元的中信实业银行诉桦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贷款重大执行案件。北京市委政法委书记吉林批示:此案的执行工作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精神。

  司法为民、服务发展是新形势下对执行工作的新要求

  桦林集团是黑龙江省第三、牡丹江市第一的国有企业,有职工一万余人。由于种种原因,桦林集团经营逐步陷入困境。1999年,该集团以抵押形式向中信实业银行贷款9500余万元,由于到期后未能偿还,中信实业银行向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经二中院审理后判令桦林集团有给付欠款及利息9700余万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时,桦林集团已负债累累,业已停产,甚至出现了几千职工卧轨拦阻火车要求解决问题的重大事件。面对如此棘手的案件,二中院给予了高度重视。就该案执行确立了即要严格依法执行,又必须考虑社会稳定,把案件执行与司法为民、为经济建设发展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力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指导思想。二中院对被执行人桦林集团目前状况及今后的发展前景进行了全面分析,最终确定拍卖其股权以偿还债务。这是一起涉及大型国有企业法人股拍卖转让,标的达9700余万元的重大执行案件,执行效果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职工的利益,甚至影响当地的社会稳定。但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而第三次拍卖又出现了新问题,竞买人中出现了外商──新加坡独资企业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外商参与竞买国有法人股在国内系第一次出现。二中院执行人员分别到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家商务部、国家证监会等部门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以保证执行依法、稳妥和规范。7月13日,在三家公司参与竞买的情况下,佳通公司竞购成功。这是首例外资企业成功参与竞购我国国有法人股。目前,佳通公司接手企业经营,已安置了5000多名职工就业并恢复了生产。同时,政府亦投入8000多万资金用以落实相关社会保障。

  牡丹江市领导评价说,由于法院积极主动并依法规范地执行该案,使省、市政府对桦林集团的重组改造计划得以顺利实施。该案的成功执行受到了当地各级领导的好评,纷纷称赞二中院在执行工作中体现了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严谨的法律意识,体现了人民法院实事求是、公正执法、司法为民的作风。特别是拍卖的成功,盘活了桦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避免了国有资产更大的损失,也保住了企业职工的饭碗,是真正为企业和老百姓做了一件大好事。

  张本亭副院长在总结该案执行工作时讲到,司法为民、服务发展不是空喊的口号,从执行工作讲,关键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就该案讲,在落实司法为民中还坚持了平等保护观念,平等保护国有、集体和私营、外资企业等各种市场主体,既依法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又依法促进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近年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公正司法的要求,在对执行工作进行了全面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一些新举措。执行机构分立,分设执行庭和执行工作管理办公室,实现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的制约;制定委托评估、拍卖的有关规定,规范被执行人财产变现制度;在北京市率先试行《债权凭证》制度;确立执行异议听证会制度;规范执行机构案款管理、执行和解、以物抵债、查封扣押财产程序等执行行为,使该院的执行工作更加规范。

  围绕公正与效率,实现执行工作的新突破

  二中院每年受理各类执行案件约1200件,这些案件的执行是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执行工作如何在依法保障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方面下功夫,如何在确保司法公正、提高执行效率方面下功夫,如何在“切实解决执行难”方面下功夫,是二中院执行人员深入思考的问题。在贯彻落实市高级法院《意见》过程中,二中院首先对执行案件在当前所反映出的新情况进行了分析。认为影响案件顺利执行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义务不甚明了,对执行中可能涉及的其他因素没有预见,由此造成了失去最佳执行时机、最佳执行效果,甚至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无法履行。如某公司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生经济纠纷,该房地产公司仅有可供执行的一块土地。如果仅简单的将土地转给对方,不仅房地产公司有损失,对方公司也无权经营房地产。在法院执行期间,双方以共同开发房产,用房产抵债的方式达成执行和解。但当双方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因此种联合开发不符合规定未被批准。还有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对执行案件的管辖规定不了解,常常在几个法院之间往返;还有的当事人不清楚对方当事人的上级开办单位也有承担相应责任的义务,错过了要求其履行责任的期限和时机,使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有的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涉及的案外人还往往因不能适当或不能及时行使程序权利而影响到实体权利的实现,等等。

  面对问题,二中院认为随着形势的发展,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从司法为民、服务发展出发来寻找新突破。首先是观念的突破,要从被动接受当事人对案件执行的申请开展工作,转变为在执行中主动为当事人提供执行指导,即加大执行公开力度,使当事人明确在执行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及所负有的义务,尽全力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其次是具体措施的突破,在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原则基础上,总结执行工作经验,结合新形势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制定行之有效的新执行措施。

  制定执行案件当事人系列须知,保障执行进一步公开

  二中院以贯彻落实市高级法院《意见》为契机,日前制定并实行了《执行风险须知》以及《执行案件申请人、被执行人、案外人权利义务须知》向当事人公布的措施。通过这一系列《须知》,给执行案件当事人一本“明白账”,帮助当事人更及时、更适当地行使程序权利,从而促进实体权利的实现,使执行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切实保护执行案件当事人及执行案件涉及的案外人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实行《执行风险须知》,是为了强化当事人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在实践中,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往往因为不能适当或不能及时地行使程序权利而影响到实体权利的实现。该须知包括执行申请人、被执行人、案外人在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告知。对申请人以债权实现为中心,通过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执行中积极提供证据等内容的规定,从启动执行程序到执行程序终结,促使申请人明确在执行程序中的每一环节中如何能够适当行使自己的权利,使执行程序依法高效进行,最大限度的促进债权的实现;对被执行人和案外人,通过规定对依照规定不予执行、法定中止、终结执行的提出、对法院执行措施的异议的提出等项权利,基于公平保护合法权利的宗旨,避免在执行中出现因执行不当而使被执行人遭受不合理损失或错误执行案外人财产情况的发生,并使被执行人和案外人明白,如果自己的权利不及时行使,将会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督促当事人主张自己权利。

  《执行案件申请人、被执行人、案外人权利义务须知》分三类,申请人须知共67条,被执行人须知41条,案外人须知32条。分别对执行期限、管辖、审查、回避、调查、强制执行、债权凭证、追加被执行人、抗辩、执行异议、优先请求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权利义务加以吸收,如申请回避权、申请人的申请执行权、委托代理权、被执行人复议权、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权等;对法律规定不尽详细的,特别是涉及操作层面的,根据二中院受理执行案件的特点加以补充,如执行和解权的行使,法律仅规定了当事人有权进行和解。《须知》中不但对和解协议内容进行规定,而且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履行或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后果及和解条件,有助于当事人在执行中根据实际情况正确作出是否和解的决定。再如如当事人的异议权,《须知》中对异议的内容、异议提出的程序、异议审查的方式等都做了规定,使异议权更具有可操作性;对于法律没有规定,而随着执行体制改革产生的一些新的权利义务,《须知》也进行了明确,如二中院在去年推出了债权凭证制度,《须知》吸收了这一改革措施,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债权凭证,领取债权凭证后的后果。案件执行中,还经常出现生效法律文书中没有涉及的案外人,且在实体上要承担权利义务的情况。但法律对此还是一个空白。为了保护案外人的权利,督促他们履行法定义务,专门制定了《执行案件案外人须知》。归纳了六种明确的案外人,包括被追加变更人、担保人、被执行人的到期债务人、申请财产分配人、优先权请求人、申请异议人等,确定了他们的性质、范围,并对他们的权利义务做了一一规定,一方面可以帮助执行员正确的处理执行案件中案外人的问题,促使其及时履行应当承担的义务;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案外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受到不当执行措施的侵害。为了落实市高级法院《意见》中关于加大执行公开力度的要求,《须知》中还规定了申请人的知情权,要求执行人员必须保障申请人这一权利得到落实。

  为加强《须知》的科学性,二中院专门邀请了诉讼法学界的专家进行了座谈和评议。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江伟认为:二中院出台的系列执行《须知》非常有意义,是落实民事诉讼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对“重审判、轻执行”的拨乱反正。虽然我国一直将执行视为诉讼程序的一部分,但长期以来,执行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二中院的执行系列《须知》全面详尽,把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及一些实体法的规定进行了总结和落实,表明了法院搞好执行的决心,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精神。从内容上讲,《须知》融合了实体法上的一些内容,如优先权等方面的规定,还结合该院的具体情况做了一些操作方面的细致规定。《须知》的重要意义之一就是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明确化,并通过《须知》的形式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透明化,便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参加诉讼程序。

  张本亭副院长就执行系列《须知》的实施指出,《须知》也是强化对法院执行人员监督,是促进阳光执行的重要保证。通过向当事人告知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对执行程序各个环节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使执行程序中的各方面、全过程得以公开,避免了暗箱操作,避免了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产生不信任和怀疑,实现“阳光执行”。

  提高法院执行工作的公信力,以司法为民践行“三个代表”

  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法院各项工作,市高级法院《关于司法为民为群众办实事的实施意见》提出的总要求。如何着力解决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二中院从执行工作中寻找了突破口。但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公信力与提高各项审判工作的社会公信力是要同步进行的。二中院新任党组书记、院长王振清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具体到人民法院,其核心就是司法为民。市高院的《意见》是实践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是指导全市各级法院搞好各项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绝非一时之举。二中院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其精神实质,并要紧密结合的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将其运用到工作中。目前二中院对照市高级法院的《意见》逐条进行了梳理,已经有27条落实完毕,占属于中级法院应落实总数的64%;有7条措施的实施细则和方案已经作出,已于国庆节后实施,占总数的17%;另有8条措施的贯彻实施已经启动,占总数的19%。

  二中院的各项审判工作将与执行工作一道,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发展的意识,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全面提升审判工作,密切联系群众,为优化首都的发展环境作出应有的贡献。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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