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加丽人体写真因著作权再起纠纷
2003-11-26 13:33:28
     中国法院网讯 (李思)  11月19日,因著作权纠纷,人体写真模特汤加丽被起诉到北京朝阳法院,原告北京盘子艺术摄影坊执行总监张先生要求被告在《中国摄影报》上赔礼道歉,并支付原告著作权报酬206080元。

  原告诉称,2001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拍摄协议》约定“本次人体拍摄隶属于创作摄影供人像摄影等专业学刊发表及展出,其相关本次拍摄的各类技术资料归属于摄影师;著作权属于摄影师”。根据上述协议,原告为被告拍摄了20余组人体摄影图片。2002年7月9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授权书,授权其与被告合作的照片用于被告个人写真集的出版、发行与展览。此后,被告与人民美术出版社达成协议,出版了《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一书。该书署名为“汤加丽 著”,同时出版社向被告支付了报酬。

  原告认为,该书共收录图片144幅,其中136幅为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照片,被告无权在书上标明“汤加丽 著”,这是对原告署名权的侵犯。而且,原告对被告出版、发行与展览的授权是一种有偿授权,被告应从出版社获取的报酬中向原告支付著作权报酬。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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