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香”商标香落谁家揭晓
2003-12-01 09:00:29
     中国法院网讯 (范红萍)  十三香调味品已经逐渐成为众多家庭厨艺佐料的首选,但“十三香”究竟是一种调味品的通用名称,还是可以注册的商标?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一起由此引发的行政纠纷作出判决,依法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十三香”商标予以注册。

  1999年9月,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十三香”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糕点、锅巴、食盐、酱油调味品等。商标局作出初审公告,公告期内若无异议,“十三香”将被注册为专有商标,未经允许,他人不得使用,否则构成侵权。

  山东省定陶县永兴调味品厂作为众多生产十三香的厂家之一,在异议期内提出了异议。商标局于2002年11月驳回其异议申请。2002年12月,永兴调味品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商评委裁定其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对“十三香”商标予以注册。永兴调味品厂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王守义集团公司长期生产、宣传、使用“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已在消费者中占有较高的知名度,“十三香”是王守义集团调味品商品的名称,已具备商标的显著性。原告永兴调味品厂列举的有关厂家使用“十三香”作为调味品商品名称的时间,晚于第三人的使用时间,且多数发生在“十三香”调味品取得一定知名度之后。目前尚无证据证明“十三香”在调味品行业中达到通用名称的程度,原告所提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十三香”为调味品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据此,法院作出了维持商评委裁定的判决。这就意味着,今后除王守义集团之外其他调味品厂不能再用“十三香”作为自己产品的名称,否则构成侵权,要负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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