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镇政府非法拘禁致人伤残赔偿17万
2003-12-08 13:54:19
     中国法院网讯 (赵明)  只因村民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镇政府便对其实施非法拘禁,导致村民逃跑时受伤。近日,河南省渑池县洪阳镇人民政府被法院判决,给付原告刘某赔偿费共计170549元。

  2000年5月28日,刘某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渑池县洪阳镇人民政府强行关禁于办公楼内。在关押其间,刘某趁工作人员不备,从楼上跳下逃跑。因楼层较高,刘某跳下后致腰椎压缩性骨折,双下肢瘫痪,虽经镇政府积极治疗,却落下终生残废。经法医鉴定,原告的伤情已构成三级伤残,前后共花去医疗费42977元。刘某以此向洪阳镇政府要求赔偿,但始终未得到答复。无奈之下,刘某将洪阳镇政府诉至法院。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政机关应依法行政。本案被告洪阳镇政府非法拘禁刘某属违法行政行为,其行为与刘某跳楼逃脱致残有因果关系,依法应予赔偿。
责任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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