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
2003-12-15 18:47:28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贺劲松 张晓松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对管理层收购(MBO)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严禁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自卖自买国有产权。

  根据这一意见,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

  另外,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凡是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将对其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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