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首例“枪手”状告母校追讨学士资格案胜诉
2003-12-22 16:06:29
     中国法院网讯 (张光辉)  河南省首例“枪手”状告母校追讨学士资格案一审有果。12月22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原告樊兴华胜诉,被告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须在60日内对原告学士学位资格进行重新审核,并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事件回放:充当“枪手”被取消学位

  性格有点内向的樊兴华,于1999年考入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就读工程管理专业。2002年1月12日,成绩一直较好的樊兴华碍于情面,代替同学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考试,后被校方发现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为了弥补过错,在大学的最后一年里,樊兴华端正学习态度,刻苦学习,遵守校规校纪,对所犯错误多次作出深刻检查并无偿献血累计达1400ML。

  今年6月20日,各门功课均已合格,论文也通过答辩考试的樊兴华心怀激动地领取毕业证书,却仅取得了本科毕业证,未取得学士学位证。樊兴华找到学校询问原因,被告之,校方是依据《学生手册》办的。《学生手册》规定:“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受到行政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考试舞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但毕业前表现突出,经本人提出申请……可以授予学士学位。”樊兴华感到很委屈,自己已经改正了错误,且已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学术标准,校方不授予学位的处罚明显太重了。6月25日,樊兴华向学校递交了补发学士学位的申请,但未得到答复。

  怒上法庭讨要学位资格

  9月18日,樊兴华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樊兴华认为,自己充当“枪手”已经受到了记过和留校察看的处分,取消学位显然是一种追加处分的行为。法律并无规定受到行政记过和考试舞弊者不能授予学位。因此,学校制定《学生手册》中的相关规定属于越权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学院不授予学位,没有给其一个申辩、说理的机会,也没有说明不授予学位的理由,存在学位评审的程序违法。11月11日,二七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因被告校方未到庭而宣布择日开庭审理。11月21日,在校方仍未到庭的情况下,二七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樊兴华指出学校以他曾受过留校察看的处分为由,剥夺其取得学士学位的资格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拿道德标准评判学位资格取得的学术标准。只要专业技能合格达到一定的学术水平,学校就应该授予学位资格。为此,樊兴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制订的《学生手册》中有关舞弊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条款无效;要求学校对其资格进行重新认定,补发学士学位证书;本案的诉讼费由学校承担。

  校规与国家规定抵触无效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原告樊兴华系被告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2003届本科毕业生,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特殊行政关系,被告虽不是行政机关,却受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受教育者行使授予学位的职权。故原、被告之间因授予学位而引发的争议是行政诉讼。被告未在法定举证期间提交对原告进行学位评审及不颁发学位证书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视为其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依据。

  二七区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被告所制定的《学生手册》中关于“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受到行政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考试舞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与上述国家法规相抵触,应属无效。因此认定,被告根据校规作出取消原告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处理决定,属适用依据错误。

  法院最后判令被告须在60日内,对原告进行学士学位资格审核,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本案受理费180元由被告承担。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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