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没有地域限制 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2004-01-16 09:55:16
     中国法院网综合报道 (陈思)  国家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3年11月17日发布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于2003年12月17日正式实施。有专家认为,跨国采购企业可提前在我国设立采购中心直接出口,将加速传统外贸企业的大洗牌,将原来的部分出口变为内销。

  关于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管理的适用对象,《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中所称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出口采购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采购中心应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中外投资者出资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这意味着外商可在国内任何地方设立出口采购中心,要求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既可是外商独资,也可是中外双方合资组建。

  关于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的经营业务,《办法》第七条规定:“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采购国内货物出口业务、与出口有关的仓储、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二)进口原辅材料,委托其它企业加工并复出口。(三)进口采购出口所需的样品。样品进口的数量和价值应符合海关关于进口样品的有关规定。”

  对于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办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采购出口时,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并获得配额、许可证;国家实行配额招标管理的商品,采购出口前须按照有关出口商品招标的规定参加出口商品的招标。” 而对于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出口采购中心也将按规定开设外汇账户、遵照现行的外汇收支管理,并享受出口退税。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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