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策划:河南会计师事务所状告证监会败诉
2004-01-02 09:15: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人民法院报记者娄宇红
 

    河南一会计师事务所在对郑州“宇通客车”进行审计时,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未能勤勉尽责”,而被处以人民币30万元罚款。该会计师事务所以一纸诉状将中国证监会告上法庭。该案近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维持被告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

    该会计师事务所于2000年3月1日与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公司)签约,约定为宇通公司的1999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在审计工作中,宇通公司通过使用编制虚假凭证、虚假银行对账单及科目汇总表、修改部分明细账等方式,共计虚减资产、负债各1.35亿元。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没有发现宇通公司虚减资产、负债1.35亿元的会计记录。2000年3月25日,该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宇通公司1999年年报审计报告,并于同年8月,收取宇通公司审计费30万元。

    2001年2月6日,财政部向证监会出具公函,认为宇通公司为了达到能在2000年配股的目的,合计虚减资产、负债1.35亿元,从而使企业达到了配股的目的。证监会于2002年10月10日以该会计师事务所及两名签字会计师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为由作出没收非法所得30万元,对两名签字会计师分别处以警告的处罚决定。该决定作出后,该会计师事务所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证监会于2003年3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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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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