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毛泽东》作者遗孀告八一电影厂
2004-02-10 15:49:05
     中国法院网讯 (范红萍)  2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摄制权纠纷,原告文学剧本《青年毛泽东》作者张天民的妻子及两个女儿,指控中国人民解放军八一电影制片厂、佳和盛世广告艺术有限公司、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摄制电视剧《青年毛泽东》未经其同意,侵犯了三原告的著作权,请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青年毛泽东》的作者张天民已于2002年3月因病去世,是国家一级编剧,创作的文学剧本有:电影《开国大典》、电视剧《秦始皇》等。张天民的妻子及女儿诉称,2000年11月至2001年5月,张天民在生命的最后时刻,忍受病痛的折磨,倾尽心血完成了剧本《青年毛泽东》的创作。该剧本共21万字,共20集,标题分别为:《再见故园》、《普通一兵》等。

  2003年7月,三原告通过新闻媒体得知,电视剧《青年毛泽东》已经由三被告联合摄制完成了。而张天民生前并未与他人签订过任何许可制用《青》剧本的协议,也未留下相关遗嘱。原告和被告交涉要求支付使用费或停止使用。但被告佳和公司在张天民的两个女儿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3年8月到了张妻家中,付给六万元。原告认为,张妻患精神疾病多年、精神恍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没有能力单独处分剧本著作权,三被告应共同享有著作权,六万元不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

  法庭审理中,被告提出2000年被告委托张天民为电视剧《青年毛泽东》写文学剧本,双方为签署书面委托合同,约定每集一万元,在编写过程中已支付稿酬6万元。张天民于2001年9月交付给被告剧本,因此张已对剧本的摄制权作出处分。同时,《青》剧不是20集,生前张天民实际交付给被告的剧本为12集,实际摄制为10集,被告除在生前给付了6万元外,在其去世后先后给付了8万元稿酬,已支付共14万元。因此,被告认为其并未侵犯原告享有的著作权。

  据悉,法院将对此案进一步审理。
责任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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