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财产逃执行 构成犯罪被判刑
2004-06-22 13:55:40
     中国法院网讯 (张智全 贺曙光)  6月16日,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朱圣明,被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2年4月,个体驾驶员朱圣明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大货车一辆,雇请个体驾驶员王定国经营货运。同年10月5日,王驾车不慎翻于岩下,王当场死亡。王定国死后,其妻李宣玉因索赔无果,同儿子和公婆一起将朱圣明告上法庭。今年1月30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被告朱圣明赔偿四原告各种费用33031.55元。朱圣明拒绝履行生效的判决。2月24日,云阳法院根据四原告的申请,向朱圣明发出执行通知书。为逃避执行,今年3月4日朱圣明将自己经营的大货车以8万元的价格变卖,所得款项除偿还2.48万元购车款外,在余款能够支付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仍拒绝履行法定的义务。3月21日,云阳法院依法对朱圣明实行司法拘留,督促其履行义务,但朱圣明依然拒绝旅行。云阳法院果断将其移送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慑于法律的威严,朱圣明于4月19日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

  云阳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圣明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故意变卖财产逃避法定义务,致使生效判决不能顺利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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