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不作为”敲响警钟
2004-11-05 16:43:36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杨剑
  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对工会干部“不作为”等行为,做了处分、罢免、赔偿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决定。这标志着在法律层面上对工会干部的职责和任务进一步加以明确和规范。我们为广东省开的这个头叫好。

  该《办法》规定的工会干部“不作为”行为,主要有:在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监督而不履行监督职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不依法调查;造成工会资产流失;截留、挪用、侵占或者贪污工会经费。

  工会干部必须要有“作为”,这是工会的性质决定的。工会是社会经济矛盾的产物,是职工自愿结合起来的群众组织,职工自发地参加工会,说到底,起作用的其实是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没有足够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也就形不成工会。可以说这是工会的“根”。工会要有吸引力和凝聚力,靠的就是工会干部替职工说话办事、能替他们撑腰,尤其是在职工受到不公正待遇、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得到工会的保护,能以团结起来的力量,维护法律赋予自己的神圣权益。

  事实上,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中,绝大多数工会干部能够尽心尽力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通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化解多方面利益矛盾、保持企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像近几年出现的潘若兰、李贺等优秀工会干部,他们以自己的作为,赢得了群众的信任。

  但不容否认,仍然有个别工会干部对职工的困难缺乏足够的关注,对维护职工权益的要求缺少“作为”。尽管这样的工会干部只是极个别,但恶劣的影响所造成的损失却不可低估。因为工会工作的好坏,要以职工群众的认可来衡量。谁为职工办事、表达和维护职工权益工作做得好,谁就是合格的工会干部。反之,谁不为职工说话办事,谁“不作为”,谁就会被职工群众抛弃。因此,对工会干部中的个别“不作为”者,必须坚决予以追究。

  个别工会干部“不作为”,原因大致有三:一是怕得罪老板,不敢有作为;二是认识有误区,不知道要作为;三是水平和能力有限,难有作为。对于后者,我们要加强教育,全面提高工会干部的整体素质。对于前两者,广东从法律上明确职责,对“不作为”者追究法律责任,必然促使工会干部提高“作为”的自觉性,努力维护职工的权益,积极“作为”,这不失为一个好招。需要指出的是,工会工作包括方方面面,对于工会干部和“不作为”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可能一一列举,但衡量工会工作有没有“作为”的原则只有一个,那就是是不是为职工办事,职工是不是认可,群众是不是满意。这是工会工作做得好坏的一个基本标准。(原载:《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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