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劫匪在北京郊区作案多起被判无期
2004-12-08 13:26:25
  • 两被告在法庭上
  • 被告人张春峰
  • 被告人刘之强
     中国法院网讯 (王文波)  两名外地来京人员张春峰、刘之强在城乡结合部大肆进行抢劫、强奸犯罪活动。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春峰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之强犯强奸罪、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春峰,男,31岁,汉族,安徽省阜南县农民,小学文化;2002年11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刘之强(别名刘贺朋、绰号老贺),男,36岁,汉族,安徽省阜南县农民,初中文化,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2年8月11日被释放。

  2003年7月到9月,公安部门接到报案,在房山区城乡结合部连续发生多起强奸、抢劫案。 

  7月21日22时许,在房山区窦店镇某村,三名歹徒打碎玻璃后闯入孟女士一家租住的房屋内,一人在外放风,两人分别用菜刀、镰刀威胁并对孟家母女殴打后,抢走人民币1000余元及爱立信牌移动电话机1部、手表3块、手镯1只、铜板100枚等物品。

  8月2日21时许,在房山区城关办事处田各庄村附近,骑车途经此地的贾女士被三名歹徒连人带车弄倒在地,并被>拉进绿荫苗圃小树林内轮奸。

  8月17日22时许,在房山区窦店镇于庄村东公路上,郑先生、田女士夫妇受到三名男子拦截,其中一人按住田女士,两人对郑先生拳打脚踢,并抢走二人人民币2300余元及诺基亚牌移动电话机2部、自行车1辆等价值900余元的物品。

  8月31日21时许,在房山区石楼镇政府附近,刚从某酒店下班,骑车回家的李女士被两名男子用自行车别倒后,被拉入公路东侧的土沟内,受到殴打威胁,并被强奸。1辆自行车、1块石英表抢走。

  9月2日20时许,在房山区闫村镇大窦桥南公路处,杜女士遭到拦截,其中一人对其进行殴打后将杜女士的女式挎包抢走,包内有人民币900余元及TCL牌移动电话机1部、索尼牌录音机1台等价值1250元的物品。

  9月6日21时许和9月19日21时许,在房山区窦店镇望楚村和城关办事处工业开发区附近,程女士和罗女士被两名歹徒强奸,程女士的人民币数元及电子表1块和罗女士的20余元及TCL牌移动电话机1部、斯塔特牌自行车1辆被抢走。

  歹徒做案如此猖獗,警方迅速组织力量侦破。经过侦察,发现张春峰有重大嫌疑,且案发后去向不明,同时经科学鉴定,受害人提供的歹徒遗留在内裤上的精液为张春峰所留。2004年2月14日,警方将张春峰抓捕归案,随后又抓获了刘之强。根据公安人员现场勘察和受害人的陈述及张、刘两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上述强奸、抢劫案均是张春峰、刘之强两人或者伙同在逃的刘学强所为。

   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春峰、刘之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张春峰、刘之强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均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之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抢劫罪行,故对其所犯抢劫罪可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春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之强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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