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岁男童恶犬致残 九次往返终获赔偿
2005-01-27 14:42:1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艳
  2004年11月,9岁的小男孩儿杨洋及其家人在四川省合江人民法院的艰苦努力,9次往返执行后,终于实现了自己的合法权利。然而,当小杨洋手捧沉甸甸的执行款,想起四年前发生的那一幕时,仍感到不寒而粟。

          恶犬将五岁男童撵上伤残路

  2000年4月10日下午放学后,五岁的杨洋与幼儿园的两名伙伴一同回家,当途经梁某家的商店时,其家中喂养的一条恶狗突然蹿出,对杨洋穷追不舍,慌不择路的杨洋往公路对面跑去,却被迎面驶来的一辆长安车撞伤。事后,经医院救治,杨洋共花去医疗费三万余元,评定为五级伤残。后经交警部门调解,肇事车驾驶员作了赔付,其余部分5万余元由杨洋承担。

          状告村委会,依法判赔偿

  事后,杨洋将就读的幼儿园所有者王庄村委会和肇事犬的饲养人梁某作为被告,向龙马潭区法院起诉,要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2002年6月,法院审理认为,幼儿园违规将原告独自放离学校,梁某对所饲养的狗管理不力,均对原告受伤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判决分别赔款3万和2万余元。龙马潭区法院对本案依法判决后,二被告又向泸州市中院提出上诉。2002年9月,市中院审理结果认为原判决基本正确,只是对二被告承担数额作了细微变更:王庄村委会承担20679、88元,梁某承担25224、85元

          被告拒不赔偿,法院指定执行

  此后,二被告仍不服从判决,对区法院的执行工作抵触情绪很大,拒不配合。后法院查明,二被告均无存款,只有王庄村委办公楼和梁某住房可供执行,可是在其阻挠下,执行工作困难重重,其间几度中止。鉴于当地执行工作的实际困难,也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杨洋早日拿到赔偿款,2003年9月,经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申请,泸州市中院指定由合江法院进行交叉执行。

           合江法院九次往返终执行

  合江法院接手此案后,克服重重阻碍,排除种种困难,从2003年9月开始,先后八次专程赶赴龙马潭区王庄村开展执行工作,多次耐心地对梁某和王庄村委负责人做思想工作,疏导教育,解释说理,但二被执行人仍不愿自觉履行义务。于是,合江法院决定对二者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扣押、评估二者房产,并于同年十月公告变卖。由于期满后无人购买,经杨洋监护人同意,将二者房产估价抵偿给其所有,可是二被执行人仍然不配合搬迁。为了尽早实现申请人权利,2004年11月10日,合江法院集中组织警力,赶赴龙马潭区王庄对二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搬迁,将房产交付给申请人。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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