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登机被拒 澳籍男子状告深圳航空
2005-03-10 13:35:42 | 来源:新华网-晶报 | 作者:吴欣
  澳籍男子方先生欲乘坐深航班机前往昆明,但登机时航空公司有关人员认为其“醉酒且情绪激动”,拒绝其乘坐飞机,于是方先生在众目睽睽之下被警察强行带离飞机。方先生遂状告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对方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2万元。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乘客喝点啤酒被拒载

  某大型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华裔澳大利亚籍男子方先生诉称:2002年7月2日,他与两名下属来到深圳机场,准备搭乘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ZH833号航班飞往昆明。他们一行三人赶到深圳机场出发大厅时,已经临近起飞时间,他因中午应酬时喝了少许啤酒,且因担心赶不上飞机而心情焦急,所以到达深圳机场时脸色显得较红。

  在经过安全检查后准备登机时,遭到航空公司方面安全员阻拦,双方发生争执。后该安全员在方先生登机落座约10分钟后,带领3位民警进入机舱,以方先生喝醉酒为名,要求其下飞机。机长在没有亲自核实相关事实,甚至未与方先生见面的情况下,拒绝方先生乘坐该次航班。于是方先生被民警强行带离飞机,并带到机场派出所调查,派出所并未认定方先生喝醉了酒。事后虽然航空公司为方先生等3人改签了机票,飞往昆明,但方先生下午的商务活动因此延误。

  方先生认为,航空公司有关工作人员严重侵犯了其人格尊严,并导致其物质利益受损。

  随后,方先生来到宝安区法院状告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该公司进行书面道歉、该航班机长及涉案安全员登门道歉,赔偿其精神抚慰赔偿金2万元。

  ■航空公司

  乘客饮酒后情绪不稳

  此案一审开庭时,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方先生准备登机时的身体状况和情绪处于饮酒后的不稳定状态,他本人也承认在登机前曾饮酒。作为安全员,有责任在进行询问后判断方先生饮酒之后的状态是否适合乘机。

  但方先生对于安全员的询问,表现得极其激动、暴躁,不仅不予配合,而且在安全员已经表示怀疑其可能已经喝醉的情况下,径自强行进入机舱。进入机舱后,方先生情绪依旧急躁,谩骂安全员,并对工作人员和其他旅客多次讲出带有威胁性质的话语。方先生的表现,已足以促使安全员和机长怀疑其具有醉酒失控的危险,从而对其他乘客、机舱管理秩序以及正常飞行造成不利影响,因而最终由机长决定拒绝方先生乘坐本次航班。

  在方先生情绪稳定之后,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及时为其安排了当天的签转航班。整个过程是完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民航工作规程的,没有任何侵权之处。请求法院驳回方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

  将乘客带离飞机并无不妥

  2004年8月,宝安区法院一审后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陈述的事件发生经过出入较大,但可确认几点基本事实:即方先生登机前曾经喝酒、方先生未经航班安全员许可自行登机,以及航班起飞延误1个小时。综合事件发展的过程,深圳航空公司陈述的经过更具有合理性,更符合事物发展的逻辑,法院予以认可。

  安全员对方先生的身体状态作合理的质疑,不仅是飞行安全的需要,也是出于对方先生身体状况是否适合飞行的考虑。

  方先生在安全员提出质疑后,情绪激动,言词激烈,甚至未经许可擅自强行进入飞机座舱的行为,通过安全员的反映,已使机长有充分理由认为方先生不适宜飞行或乘坐飞机有碍飞行安全。因此机长要求民航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并由公安人员将方先生强行带离飞机的行为并无不妥,并未构成对方先生的人格权的侵犯。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方先生的诉讼请求。

  ■辩论焦点

  机长是否有权拒载乘客?

  昨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开庭二审此案。机长有没有权力拒载乘客?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

  方先生上诉称:他仅是午饭时饮用了半瓶啤酒,这相当于任何航班在飞行过程中供应的一罐罐装啤酒。当时他也从未情绪激动,言词激烈,仅仅是指责保安员说话没有依据,在机长无理要求他下飞机时,其据理争辩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正常举动。

  其律师在法庭上提出,法律、法规及规章均未赋予机长在飞机起飞前有拒载某类乘客、因乘客不下机而拒飞的权力,相反明确规定了飞机在地面时,纠纷由公安机关管辖。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则反驳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飞行中,对于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者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机长有权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

  最后,方先生的律师提出可以放弃精神抚慰金赔偿要求,但坚持要对方道歉,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则拒绝了此要求。因双方调解不成,法庭宣布将对此案择期判决。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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