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所欠账 财政局被判还钱
2005-04-04 14:54:28
     中国法院网讯 (王渊)  乡镇财政所为支持本地建设借贷后拒不还款,市财局理应代其还债却据不出庭应诉。日前,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最终做出缺席判决,由市财政局替财政所偿还欠款和利息。

  4年前,邓州市穰东镇财政所孙某,为了该镇的基本建设,以财政所的名义向陈某借款15万元。2003年12月,财政所归还陈某5万元及利息。但后来陈某多次追要剩余欠款,财政所均以没钱,无力偿还等理由推诿,陈某无耐诉至法院。

  邓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陈某持有镇财政所所出具的借条,就享有10万元的债权;但该镇财政所是市财政局的派出机构,不具有法人资,市财政局理应履行还款义务,遂在财政局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情况下依法做出上述缺席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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