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被害人家属两次聚众冲击法庭被判刑
2005-04-22 10:50:14
     中国法院网讯 (徐卫华 朱朝霞 徐俊胜)  法院在开庭审理一起非法制造、买卖、持有枪支案时,被害人的亲属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4月21日,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聚众扰乱法庭秩序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汪汉良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王火枝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汪选财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04年6月14日,乐平市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汪龙崽等十六名被告人聚众斗殴,非法制造、买卖、持有枪支一案(汪选记系该案被害人)。上午8时左右,汪选记的父亲汪汉良纠集被告人王火枝(汪选记的母亲)、汪选财(汪选记的弟弟)以及汪选记的女友刘某和其他亲属在乐平法院门口,被告人王火枝和刘某跪在押解人犯的车队第一辆警车前面,将车队拦停,被告人汪汉良、汪选财站在警车旁,汪汉良还拿出贴有被害人汪选记尸体照片的横幅给围观群众看,致使人犯不能被押解到法院候审室,法院不能开庭审理该案件。

  2004年9月7日,乐平市人民法院在乐平剧院设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非法制造、买卖、持有枪支一案。上午8时左右,汪汉良、王火枝、汪选财等来到乐平剧院门口,汪汉良带头冲击剧院,王火枝将剧院玻璃门撞坏(已赔偿),汪选财也在大声叫嚷,被公安干警当场制止。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汉良、王火枝、汪选财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阻碍法警押解人犯到庭,哄闹、冲击法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乐平剧院的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