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产"引出活体女婴 医患双方对簿公堂
2005-04-25 17:40:36
     中国法院网讯 (聂华琪)  在计生干部劝说下,怀孕9月余的孕妇周某去医院引产,不料却生出一活体女婴。4月26日,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由医院“引产” 引发的医疗纠纷作出判决,医院在周某引产时所实施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但给已娩出的活体婴儿注射“来苏尔”存在过错,判决医院赔偿治疗女婴所损失的医疗费23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已经做了15年妈妈的周某今年37岁,是四川省泸县某村村民。2003年11月27日,因想超生第二胎怀孕的周某,被某镇计生干部劝说去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施行引产手术。同月29日,周某与其夫在《引产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后,医院妇产科医生按照医疗操作规程为周某注射了一定剂量的“利凡诺”施行引产手术,同日15时30分,产科医生在周某分娩过程中,见周某产下的是一活体女婴,随即采取补救措施,用“来苏尔”针注射胎儿头部,周某之夫见状,立即强行阻止,注射未完成,医生只完成了少部分药物注射。

  女婴的降生给周某夫妇带来惊喜,但医院医生的行为却让他们感到忧虑,他们不敢继续留在医院治疗,提出立即带婴儿出院,遭到了医院的反对。医院害怕婴儿今后有后遗症,提出条件让周某夫妇在协议书上签字。周某夫妇为了尽快将婴儿转移到其他医院治疗,不得不与医院签订协议,约定“将来出现婴儿智力障碍,残疾死亡,均由本人负责,医院及医生无责任”。11月30日,周某夫妇带着婴儿离开了医院,并于当日到附近的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日出院,用去医疗费用2300余元。

  2004年6月11日,周某夫妇因计划外生育第二胎,被县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1.8万元。周某夫妇认为,本来是自愿去医院引产,由于医院的医疗过错,导致引产手术失败,给自己造成了医疗费和社会抚养费损失,便将镇中心卫生院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因引产手术失败给自己造成的社会抚养损失费1.8万元、治疗女婴所用去的医疗费2300元。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周某夫妇为了超生二胎,计划外怀孕后不及时去做“人流”手术,至到怀孕9月余经计生干部劝说才去做引产手术,周某夫妇的行为加大了手术的风险。由于医学科学的复杂性和人体个体的差异性,医院在首先保证周某生命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医疗安全规范使用引产药物和剂量,也不能排除足月胎儿引出时有存活的可能,医院在周某引产时所实施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其次,抚养女婴是周某夫妇的法定义务,计生部门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是为了促进人口与资源的协调发展而向其征收,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周某夫妇要求医院赔偿社会抚养损失费1.8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是,当周某娩出一活体女婴时,女婴即享有了生命权,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其生存的权利,医院采取补救措施,用“来苏尔”针注射胎儿头部,使女婴受到伤害,医院存在明显过错,周某夫妇为治疗女婴所损失的医疗费2300元医院应当赔偿。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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