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敛财者 今日忏悔人
阜阳公安局原副局长种永纪等5人受审纪实
2005-06-13 11:09:2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飞燕
  “我17岁参军入伍,自卫反击战中受伤,转业后成为公安干警。几十年对人‘专政’,今日自己成为‘专政’对象。我痛恨自己,我坦白罪行。”这是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已退休的原副局长种永纪在庭审中的陈述。

  6月8日至9日,该案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与种永纪同台受审的还有其妻,原阜阳市颍州区劳动局纪检组长邵新莲(已退休);原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第一车队调研员杨永鸣;原阜阳市财政局财源物业管理公司经理汪宝岗;原阜阳市公平交易局局长杨树新。

  61岁的被告人种永纪被控犯有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59岁的被告人邵新莲被控犯有受贿罪,转移赃物罪;59岁的被告人杨树鸣被控犯有受贿罪;42岁被告人汪宝岗的被控犯有行贿罪、贪污罪;56岁的被告人杨树新被控犯有玩忽职守罪、介绍贿赂罪。

  6月8日上午8时30分,庭审开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种永纪从1992年至2003年期间,利用其担任车管所长、交警支队队长及市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通过批准车辆入户、单位款项外借、投资合伙企业、联办驾驶员体检中心门诊部,以及协调安排事项、人事调整等机会,为他们谋取利益,先后近百次收受他人所送财物价值人民币236.89万余元,美元1000元;利用单位购买进口车之机,采取单位对外付款32万,再由售车单位少收8万元的手段,将该款非法占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手枪一支,子弹数百发;其家庭财产中,有价值人民币327.78万余元,港币1.15万余元,美元9500余元的财产,以及名烟、名酒、首饰等物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种永纪、邵新莲共同受贿29.7万元,杨永鸣单独受贿29.7万元,以及杨树新构成介绍贿赂罪的问题上,控辩双方展开了较长时间的质证。

  公诉机关指控,1998年下半年,阜阳市第一客运公司经理刘某,以其侄子晓东为负责人,成立快客服务部,并与阜阳大戏院签订协议,约定在大戏院停车场设立乘客上车点。为协调与交警部门的关系,减少经营中的麻烦事,刘某请被告人杨树新出面,找种永纪帮助协调,并通过杨树新向邵新莲、种永纪转达了将快客部经营收益分给邵新莲一份的许诺。种永纪答应帮忙后,又由杨树新邀请种永纪、邵新莲及刘某在一起聚会。席间,刘某又当面许诺将收益算种永纪家一份的意见。后由邵新莲出面,分别邀请当时负责该区域车辆管理的交警大队负责人到酒店吃饭,席间,种永纪要求他们今后对快客服务部给予照顾。为此,刘某便安排侄子晓东,从1998年10月至2001年5月间,先后给邵新莲送款人民币合计29.7万元。

  与此同时,为增加停车场收益,刘某又找到时任阜阳市汽运集团公司十四车队队长的杨永鸣,让其安排两台客车从汽车十四队到大戏院停车场运营,收益分配扩大到杨永鸣一份。杨永鸣随后利用职务便利调车前往。为此,杨永鸣也先后收取停车场所给现金人民币29.7万元。

  对这一指控事实,几名被告人当庭分别提出异议。种永纪提出,在对停车场的问题上,他从来没有过问过,更不会在酒桌上讲出让交警“关照”的话语,自己只是参加了他们的一次饭局;邵新莲认为,收钱29.7万不是受贿,而是几个人在一起做生意的合法分红;杨永鸣也说是当时考虑到与他人一起找点事干,免得退休后没事做,后与朋友刘某商定开办快客服务部。对于利用职权调车到快客停车场营运的指控,他当庭予以否认;杨树新更是不承认自己介绍贿赂的身份。

  当公诉人质问他们:“既然你们说是合伙经营,当初每人投资多少?如何参与快客部管理?到停车场去过几次?”邵新莲说是当初约定每人拿五千元垫底资金,当时家中仅有二千元现金,便给了他们,后来余款没有要。杨永鸣则说,约定投入五千元钱,由于当时大以院没要钱,后来从停车场收益中扣除了。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种永纪巨财不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种永纪不持异议,并说明了三点意见:一是家庭财产及枪支、子弹的存放,都是自己主动向组织交代的;二是家庭的钱物都是爱人掌管,收支问题他爱人清楚;三是枪支是单位配发的,子弹是他向其他单位要的。被告人邵新莲认为,其家庭财产中有几笔大项目不应作为不明财产:包括种永纪转业时带回的转业安置费、伤残补助金6万元;自己在阜阳几家企业入股投资的分红利息;子女结婚、生小孩、老父去世期间所收礼金,以及其数十口亲戚之间逢年过节所送财物,还有借给朋友的钱款所收的利息等合计应有160余万,应为家庭合法收入。其辩护人也作了相同意见的辩护。

  公诉机关根据种永纪、邵新莲、以及几个子女结婚前的总收入,扣除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应支出的数额,认定其合法收入节余款计人民币44.44万元,其余327万余元人民币、港币、美元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并认为种永纪未按规定要求上缴枪支,非法持有、私藏“五四”式手枪一支、子弹586发,运动长弹350发,国外产制式枪弹20发构成犯罪。同时,公诉机关指控邵新莲在种永纪案发后,转移大量赃物触犯法律构成犯罪,邵对此不持异议。

  被告人汪宝岗对指控其与种永纪合谋,共同非法占有8万元公共财物抱有强烈异议。1996年9月,阜阳市交警支队从被告人汪宝岗处购买日产本田雅阁汽车一辆,商议购车价格为人民币32万元。后种永纪得知该车进价成本为24万元,便打电话训斥汪宝岗“谁的钱都敢赚”。汪宝岗即表示车款仍按32万元结算,但其只收24万元成本,余款8万交给种永纪。后种永纪签批,单位支付购车款32万元。同年10月16日在种永纪家中,汪宝岗将8万元现金交种永纪。

  汪宝岗对此指控的辩解是,此节应作为种永纪索贿,他只能作为行贿者。但公诉人认为,如果没有他们两人的共谋,交警支队的8万元财产就不会被非法占有。同时,汪宝岗还先后于1994年至1996年期间,三次向种永纪行贿13万元,经种永纪批准,为数台非国产车在阜阳办理了入户手续。

  被告人杨树新除被控介绍贿赂罪,还有一项玩忽职守罪。身为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的市公平交易局局长,在阜阳市场酿成劣质婴儿奶粉事件过程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过失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树新,在2003年劣质奶粉充斥阜阳市场的情况下,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漠视上级部署和要求,未能认真组织开展相关市场监督检查活动。在消费者杨某已举报劣质奶粉,且该局三里分局经对辖区奶粉市场抽检,不合率达66%以上,以及当地新闻媒体相继两次对劣质奶粉情况进行报道的情况下,市公平交易局仍未采取任何措施开展奶粉市场整顿。杨树新也未按市局安排落实协查工作。

  在阜阳市政府2004年1月决定在全市开展奶粉市场专项集中整治活动中,作为被安排为牵头单位具体负责人的杨树新,却没有通知抽调人员到位,致使此次全市专项治理劣质奶粉市场工作未取得应有成效。同年2月23日,就在全市各县工商部门查扣大量劣质奶粉的情况下,杨所在市公平交易局在向省局报告情况中,仍称“阜阳市场销售不合格奶粉现象已基本杜绝”。后酿成震惊全国的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面对指控,被告人杨树新当庭提出异议,以公平交易局作为市工商局的一个内设科室,当时已按省、市局要求转发了有关整顿食品市场的文件,并部署下级单位报告查处结果。对公诉机关质问其为何未采取具体方案的问题,杨树新的回答是:“上面发的文件中要求已很详细具体了。”

  杨树新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了杨树新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一是认为在现行法律、法规、地方性规章中,食品、药品流通市场的法定监管责任主体应为卫生部门,工商部门仅为协助、配合部门;二是杨树新在履行市公平交易局局长职责中,当时除转发文件外,还积极安排下级各单位落实整顿要求。辩护人还以当时阜阳市各县市区工商部门查获大量不合格婴儿奶粉的事实,反证杨树新工作安排到位,落实职责有力。其辩护人因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杨树新犯玩忽职守罪既无法律依据,又无事实根据。公诉机关对此给予了针锋相对地驳斥。

  6月9日下午6时,持续2天的庭审结束。阜阳中院第一法庭约500人的座位始终座无虚席。阜阳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阜阳中院聘请的监督员应邀参加旁听。省内多家媒体读者一直坚守在旁听席上。鉴于该案案情较为复杂,涉及罪名较多,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至此,从去年的李文斌、韩明亭到今天的种永纪,阜阳交警支队三任车管所长相继走上被告席。且他们案件的暴露,都是梯次前移式主动交代检举而被捉。在种永纪受贿款物中,就有继任韩明亭先后十次“贡献”的6.6万余元人民币。而在韩明亭的赃款中,也包括继任李文斌数目不菲的“感谢费”。但在事后发,他们都如被钩住嘴的“鱼”一样,被一根线提出“水面”。在种永纪夫妇案发后,其女儿、女婿也因犯罪已被判刑。这种数载敛财、一朝忏悔的教训实在沉重。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