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五年律师资格考试(卷二 实例分析部分)
2002-08-30 13:33:20
  四.案例分析(共40分)

  答题要求:请仔细阅读案例,然后根据每一案例所提出的问题作答。

   1.(本题4分)王涛于1994年7月15日晚骑自行车上夜班,途径某工厂门前的公路时,突然发现前面路上的井盖已经塌落,但终因距离太近来不及躲避而摔倒,造成“下颔骨粉碎性骨折,鼻骨骨折”等损害后果,花去医疗费4500元。经过调查,该井盖是市政公司于1个月前更换的。更换时该井盖有不明显裂纹,但因井盖已用完,施工人员认为一般不会影响使用,就没有对该井盖再换新的。出事当日上午,工厂的一超载汽车进厂门时将该井盖压塌,但工厂既未告知市政公司,也未设置示警标志。

  问:王涛所受到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本题6分)伍龙.陈德.龙北三人为做生意于1992年10月各自向吕明借款1万元,并写了借条交吕明为据,此后吕明多次催三人还款,三人因生意不好,无钱偿还。久之,伍龙产生了不还的念头,遂找陈.龙二人商量并提出:吕明因做生意随身带公文包常装有大量现金,我们一起请他吃饭,乘他酒醉,各取1万元数日后还他钱,以了债务。陈.龙二人皆同意。同年12月31日晚,伍约龙.陈二人在市内“又一春”饭馆单间请吕明吃饭。龙北在行前叫上其表弟李义帮忙,并告知与伍陈二人商议之事。当晚,伍龙二人与吕明如约到“又一春”,李义随龙北来后在饭馆外等候。陈德因怕事,未到饭馆就悄悄走了。伍.龙两人频繁向吕明敬酒,趁吕明酒醉迷糊之时,将吕明的公文包打开,正欲分点现金时,忽被送菜的服务员王水撞见。伍龙慌忙翻窗而去,龙北夺门而走,王水追出饭馆。李义跟在龙北身后,边跑边用自带的火药枪朝天鸣放。王水未追赶,返回饭馆,从地上收起一把钱,放入衣袋内,并叫出租车将吕明送回家。第二天,王发现这一把钱有5千元,但均是假钞。

  问:如何认定伍龙.陈德.龙北.李义.王水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3.(本题9分)李树纲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间房。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全喜,用自己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全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李树纲的次子李全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嫁。李树纲有一友宋建曾帮助过李树纲,李树纲想赠宋建一笔钱,但其未接受。李树纲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给宋建的儿子宋明。今年初,李树纲.李全喜.李山三人出海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认为,其兄已死,她是李树纲唯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的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的房产。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及李洁均请求分割遗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

  问:(1)请指出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并说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及认定理由。

   (2)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林.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星能否分割遗产,分别说明理由。

   4.(本题10分)被告人谭德,系国营N公司业务员。1992年年底,谭与另一业务员陈明代表公司在广州按合同接受37200打进口“引擎整修剂”时,陈发现溢货现象,即港商多发了货,陈将此事告知谭。谭经清点后认为出现溢货300打,并要陈勿将此情况告知别人。几天后,谭将此300打整修剂以每打280元卖给个体经营者王某,并要王将8.4万元货款汇至谭原来工作过的S外贸公司的帐上。S外贸公司的财务人员按照公司总经理的指示,从银行提取现金3.1万元交给了谭。谭则以个体经营者王某的名义,以借款为名填写了借支单。案发后谭供称,S外贸公司给他的3.1万元,是他为自己原来工作过的单位做了8.4万元“贡献”后所得到的奖金。后经查证,溢货实为210打。

  对本案的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谭卖给王某的300打整修剂均属国家财物,谭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谭所侵吞的财物中有210打是港商多发的货物,所有权当属港商,既非国家财产,也非集体财产,故谭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仅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对于私自卖掉的属于N公司的90打应认定为是贪污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谭卖掉溢货210打的行为属于违反海关法的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谭将属于N公司的90打变卖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也不构成犯罪。

  现问:

   (1)谭德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为什么?

   (2)谭德的行为是否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为什么?

   (3)谭德误将属于N公司的90打整修剂作溢货变卖是何性质?为什么?

   5.(本题11分)陈文雄是四海贸易公司的业务科长。1992年6月因其个人的债务需要用钱,找到吕国栋,说是因公司的业务需要借款5万元,吕国栋同意借款,但要求陈文雄提供担保。陈文雄找到他的小学同学王卫东,说是因四海贸易公司的一笔业务很紧急,由于资金不足需向吕国栋临时借钱5万元,7月份就可以偿还,请求王卫东为借款作担保。王卫东由于与陈文雄从前有同学关系,而四海贸易公司实力雄厚,遂同意作担保。王是当地有名的个体户,资金充裕,吕国栋见王卫东是保证人,遂同意借款。吕国栋与陈文雄签了5万元借款合同,在借款人一栏,陈文雄填上了四海贸易公司,并签了自己的名字,没有盖公司公章。在保证人一栏,王卫东也签上了自己的名字。陈文雄拿到款后,即用以偿还其个人债务。现借款期满,陈文雄无力偿还借款,吕国栋要求保证人王卫东还款,王卫东则认为自己是被欺诈而担保的,拒绝代为偿还。

  问:

   (1)本案涉及哪几种民事法律关系?

   (2)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本案中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责任编辑:韩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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