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六年律师资格考试(卷三 标准答案部分)
2002-08-31 09:42:16
  试卷三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评分要求与说明:本参考答案为考生回答该题的基本要点,答出该要点即可得分。如考生与本参考答案和文字不完全一致,但表述的意思基本符合本答案,亦可得分。

  一、1.属合同解释的争议(1分)。2.不属于重大误解,因双方只是理解上的不同,不存在对合同标的或其他内容的误解(1分)。3.有效;内容合法,形式合法,不存在无效因素(1分)。4.既可向甲所在地,也可向乙所在地法院起诉(1分)。5.乙应履行合同,支付费用;如乙坚持改变地点,应承担增加的合理费用(1分)

  二、1.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1分)。2.二审法院不可以对该反诉做判决(1分)。因为反诉是独立之诉,而二审是终审法院,若二审对反诉做出判决,实际上剥夺了对方当事人的上诉权,也违反了二审制度(1分)。

  三、1.纪某对不满14岁以前的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1分)。2.纪某对14岁生日当日的抢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1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4岁生日仍属未满14岁的人(1分)。3.纪某盗窃吉普车的行为负刑事责任(1分)刑法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纪某的行为符合这一特征(1分)。4.纪某交通肇事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为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不属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范畴(1分)。

  四、1.马某的行为是防卫过当(1分)。2.检察院可以对防卫过当作出不起诉处理(1分)。3.马某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1分)。4.谢某可以自收到决定书7日之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1分);对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1分);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1分)。

  五、1.何某的行为构成绑架勒索罪(1分)。何某劫持关押小孩是为了勒索财物(1分)。2.何某的行为不构成绑架儿童罪(1分)。因为何某劫持、关押小孩并不是为了出卖而是为了勒索财物(l分)。

  六、1,郭某所犯间谍罪,应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无权管辖(1分)。2.B区人民法院无权审理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方面的犯罪(1分),B区人民法院无权判处无期徒刑的刑罚(1分)。3.A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郭某死刑,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1分)。4.省高级人民法院无权核准间谍罪的死刑,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分)。

  七、1.医院经杨某同意为其拍照,并在专家研讨会上出示,属于合法行为,不是对杨某人身权的侵犯(1分)。2.医院为展览会提供杨某照片,虽然是为了宣传优生、优育知识,但有损杨某的形象,构成了对杨某的肖像权的侵犯(1分)。3.杨某的对医院将其两幅照片在展览会展览的行为,有权提出停止侵害、赔偿损害的请求(1分)。

  八、1,本案法定继承人有刘伯潇、刘仲湘、马玉花,受遗赠人有张阳、赵玉山(1分)。刘叔湖被遗嘱取消继承权,刘秀南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二者都不是继承人(1分)。2.张阳依遗嘱可得房屋1间,现金1万元(1分)。刘秀南依遗嘱可得房屋三问,现金3万,但她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所以遗嘱中为其指定的遗产由刘惠良的法定继承人继承(1分);遗嘱虽然为赵玉山指定了遗赠财产,但赵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即使刘惠良多次表示要将该遗产给其妻、其子,但没有书面形式表示出来,所以这部分财产也应由刘惠良的法定继承人继承(1分)。3.本案剩余的遗产由刘伯潇、刘仲湘、马玉花三个继承人平均分割(1分)4.刘伯潇继承的遗产应先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分出一半给夏桂兰(1分,)余下的一半再作为刘伯潇的遗产由其继承人夏桂兰、刘明秀、刘明川各继承三分一(1分)。

  九、1.一审法院应在收到上诉状后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于美玲(1分),并在收到于美玲的答辩状后的五日内将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1分);如于美玲未答辩,也应在法定期间内将上述材料报送二审法院(1分)。

   2.因为本案属离婚诉讼,根据民诉法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本案被上诉入于美玲在诉讼中遇车祸死亡,故应终结诉讼(1分)。

  十、1.赵某称胡某为被告人不妥,应称犯罪嫌疑人(1分)

   2.赵某:“你要老实交待罪行”,不符合刑诉法关于“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行为…”的规定(1分)。

   3.赵某拒绝胡某请律师不妥(1分)。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的规定(1分)。

   4.赵某关于收容审查是合法的说法是错误的(1分),刑诉法修改后收容审查不得再行使用(1分)。

   5.赵某问话违反刑诉法侦查人员不能以威胁利诱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1分)。

  十一、1.1993年2月10日(1分)。2.不能(1分)。因为双方有明确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间,乙方未在约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1分)。3.不对(1分)。因为甲乙双方签订了新的协议,乙放弃了时效利益。(1分)4.由于民事主体有权处分其实体权利,甲乙双方签订的新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1分)新协议的诉讼时效应从1994年6月30日起算。(1分)

  十二、1.康某的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1分);2.根据刑法规定,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1分),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1分)。

  十三、1.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1分)。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在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或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1分)。

   2.二审法院不能接受上诉人提供的新证据(1分)。

   3.二审法院不能依县卫生局提供的新证据改判本案(1分)。因为县卫生局未能依法在一审时提供有关证据,二审法院不能再接受上诉人提供的新证据,法院应当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而不能直接改判(1分)。

  十四、1.国家赔偿法(1分);2.区人民法院(1分)和区人民检察院(1分)3.给付杨某拍卖彩电所收的价款15万元(2分);4.每日赔偿金按上年度国家职工的日平均工资计算给予赔偿(1分)。

  十五、1.本案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是:①刘、关、张的合伙关系;②刘、关、张与赵华的买卖关系;③赵华与王海的买卖关系;④王海与黄健的买卖关系;⑤黄健与装裱店间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⑥赵华与周虎间的抵押关系、借贷关系;⑦王海死亡之后的财产继承关系;⑧赵华与王海之妻及其子的6万元价款清偿关系。(所列8个法律关系、每答对一个,得0.5分,共4分)

   2.①刘、关、张是合伙关系,三人对该幅画享有共有权。刘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画(1分)。刘向关、张,说明卖画以后,关,张并未反对只要求分得其应得款额,实际上是对刘的越权行为的追认,所以该买卖行为应视为追认有效(1分)。

   ②赵与王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1分)。因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所以赵虽已将画交付王海,但所有权并未转移,只在所附条件成立时,才能转移所有权(1分)。

   ③王海将画卖给黄健属于无权处分,因其当时还未取得该画所有权(1分),但黄健主观上是善意的,并支付了价款,属善意第三人,由其取得该画的所有权。(1分)

   ④装裱店对该幅画有留置权,黄健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装裱费,是黄健违约,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1分)。但装裱店留置的行使不合法(1分)。依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应确定二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履行债务。装裱店只给黄健30天期限,所以装裱店不能通过这一行使留置权的行为取得该画的所有权(1分)。

   ⑤赵华将该画抵押给周虎借款的行为是合法的,因此时赵华仍是该画的所有人(1分)。周虎的抵押权虽然成立在王海和黄健的买卖关系之先,但由于这种动产抵押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周虎不能对善意取得人黄健主张其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1分)。

   ⑥赵华对王海的债权,只能依继承法规定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由王海之妻、之子在其继承的遗产内偿还(1分)。

  十六、(1)应视为建材厂放弃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权利和解除合同(1分),研究所的第2项义务因此消灭(1分)。研究所对建材厂的行为保持沉默,只是在对方违约情况下的权利行使问题,不影响这一法律后果的成立(1分)。

  (2)从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来看:如果按技术规范操作,能达到合格率,而不按规范操作,达不到合格率,说明是管理上的原因(l分)。

  (3)该合同表明当时生产线面临的问题在管理和经营方面,而非技术方面,因而支持了科技公司的答辩理由(1分)。

  (4)合同条款分析:①研究所的责任条件,一是“技术原因”,二是“不能解决”,二者缺一不可(1分),而事实上这两个条件都不具备(1分);②研究所的责任,是对其履行提供技术资料和负责安装生产线这两项义务而言,现建材厂事实上已单方解除合同,使研究所第二项义务消灭,其义务不履行的责任即不存在,因此研究所不应对原告负赔偿责任(1分)。

  (5)建材厂已构成单方违约(1分)。

  (6)科技公司没有违约行为(1分)。但它应当依照生产经营承包合同,支付95年12月到96年3月期间的贷款利息(1分)
责任编辑:韩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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