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四特点四突破
2005-09-19 14:24:51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崔士鑫
  中组部、人事部联合举办的省部级领导干部公务员法专题研讨班18日在北京开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长,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等共200余人参加。中组部副部长、人事部部长张柏林作了学习贯彻公务员法的辅导报告。

  张柏林结合参与组织领导公务员法起草工作的体会,围绕公务员法立法背景和颁布实施的意义,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特点,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以及贯彻实施公务员法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初步解决思路等内容进行了辅导。他指出,公务员法是我国50多年来干部人事管理方面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依据宪法,结合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践,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制度。

  谈到公务员法的主要特点,张柏林说,与西方国家的公务员法相比,我国的公务员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二是强调公务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三是不分政务类和事务类,强调公务员无论职务高低,其工作性质是一致的,对党和国家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也是一致的;四是公务员不是独立的利益集团,都是人民的公仆,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张柏林还指出,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突破: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确立了分类管理原则;改革完善了职务级别制度;对职位聘任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张柏林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理解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基本精神,全面掌握公务员管理的具体制度、具体规定,带头学习好公务员法;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带头遵守好公务员法;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带头落实好公务员法,同时要自觉接受人大的执法检查和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和批评。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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