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原告法定代表人否认起诉 太康2农民被拘
2005-10-08 15:30:50
     中国法院网讯 (胡晓瑜 李子)  河南省太康县人法院在审理一起土地侵权案件中,被告孙某为了在二审期间扳回败局,自耍聪明,指使案外人郝某冒充原告法定代表人向二审法院作伪证,否认原告起诉被告土地侵权一事,致使一审法院的判决被撤销,案件被发回重审。近日,指使者孙某和被指使者郝某因妨害诉讼,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各司法拘留15天,并各处罚款1000元。

  太康县高朗乡农民孙某、孙某某二人在1999年未经许可,在本乡前庙、冯楼、高庄三个行政村共有的一块集体林场土地上栽树125棵,孙某某还在学校大门附近的集体土地上无证私自建造两间房屋,并安装电锯,从事木材加工生意。三个行政村几年来曾多次要求孙某、孙某某二人拆除私建房屋、伐掉树木、清除附属物,然而,二人对此置之不理,致使三行政村就该片土地与他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法按期履行。为此,三行政村将孙某、孙某某二人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拆除私建房屋,伐掉树木,清除土地上的附属物。

  太康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支持了三原告的请求。

  二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孙某同时还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一份自称是原告法定代表人的证人证言,证言称:我叫郝某X,是高朗乡冯楼行政村的村主任,关于我行政村起诉孙某、孙某某土地侵权一案,我不知道此事,在一审中也未委托卢某某为诉讼代理人,我行政村没有公章,特此证明。在落款处有郝某字样的签名以及指印,还加盖了郝某字样的个人印章,注明了证明时间。此证明否认原告冯楼行政村起诉二被告土地侵权一事。

  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审应当对被上诉人的诉讼主体权利及行为能力进行确认,遂裁定撤销了一审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

  太康县人民法院在核实该证据时得知,证言上的“郝某”,过去曾担任过该村村委会主任,但出具证言时已不是该村主任,只是其中一个村民组的组长。孙某因土地侵权一审败诉后,为在二审中扳回败局,就找到郝某帮忙,郝某明明知道这样做违法,但碍于情面,在一张空白纸上签名后盖上了自己的个人印章,并按上了指印。

  面对法院的调查,郝某开始说是自己精神失常的妻子背着他办的,还说当时自己在平顶山打工,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然而,在大量的事实证据面前,郝某不得不承认其上述事实是其本人所为,并承认了证言内容虽然不是其亲笔书写,但该内容他本人不仅知道而且是按照其口述所写。

  太康县人民法院重审此案后依法维持了原审判决,并做出决定,对孙某和郝某各司法拘留15天,并各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判决后,孙某、孙某某二人服判,没有上诉。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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