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个人送礼公家报销被定罪
2005-10-19 11:18:13
     中国法院网讯 (胡晓瑜)  村支书刘某将个人因礼尚往来送出去的6900多元礼金,全部拿到村里公款报销。10月19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刘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

  刘某原是太康县朱口镇一个行政村的支部书记,结交广泛,朋友较多,应酬也较多。刘某在任职期间,因应酬他人的红白喜事,送出去了数千元的礼金。这些本来属于个人之间的礼尚往来,刘某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将这笔花费拿到本行政村一一入账,公款报销了6900多元。2005年8月3日,刘某被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立案侦查后,已将赃款全部退回。

  太康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行政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刘某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罪表现,且积极退赃,根据刑法规定,遂免于对刘某的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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