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中学校长挪资500万建私营学校被判10年
2005-10-21 10:58:03
     中国法院网讯 (司广群 曹娟) 

10月21日上午,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濉溪中学原校长周传军有期徒刑十年,并继续追缴未归还的公款394.4万元。

    现年48岁的周传军,大学文化,系濉溪县濉溪中学原校长、党总支书记。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底,时任濉溪中学校长的周传军与已退休的濉溪中学副校长孔德连商量办一民办初中“求实中学”,董事会由孔德连、宋云祥以及周传军(以其连襟任士文的名义参加)组成。孔德连、周传军各投资3万元。周传军又联络周义鲁投资5万元。2000年7月,淮北市教委为濉溪县求实初级中学颁发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2002年5月,因求实中学缺少建设资金,周传军个人决定将濉溪中学在淮北市商业银行的800万贷款中的200万元借给求实中学使用。同年11月,他又个人决定把濉溪中学在淮北市商业银行的600万元贷款中的100万元借给求实中学使用。其后,在2003年6月至2004年1月,周传军个人决定将濉溪中学公款495万元分六次借给求实中学使用。

    2004年上半年,周传军为了躲避濉溪县纪委对其问题的调查,伪造了“濉溪中学、求实中学联合办学合同”。至2005年3月案发,求实中学只退还了100.6万元。周传军以“任士华”和“丁建华”之名向求实中学投资人民币25.6万元,并在该校领取投资分红2.5万元,其妻在该校领取劳务费4500元。

    另外,1999年下半年,周传军代表濉溪中学与濉溪某建筑安装公司经理仲某签订了一份承建濉溪中学分校两栋学生公寓的工程合同,合同价款为353万。同年3月份,周传军以其急需用钱为由,向仲某借款10万元人民币(未打借条),将此款以“任士文”之名投资到求实中学。十余天后,周传军以要带头向学校集资为由,再次向仲某借款10万元人民币。周传军又将此款分别投资到求实中学与濉溪中学各5万元。

    2002年3月15日起,周传军代表濉溪中学陆续又与仲某签订了承建濉溪中学分校的教学楼、学生食堂、浴池等项工程的合同,合同总价款3980余万元。截止2005年2月,濉溪中学已付给公司工程款2470余万元。

    案发时,周传军家有存款35万余元,在向仲某借款之前,已经向求实中学和濉溪中学投资6万余元,借款后向濉溪中学投资5万元。2004年上半年,濉溪县纪委调查周传军有关问题时,周传军将将2003年6月11日以“丁建华”名义投资到求实中学的5.6万元的一张收据交给仲某,2005年7月,周传军家人归还了仲某全部余款及利息。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传军作为濉溪中学校长,在2002年5月至2004年1月间,个人决定将濉溪中学公款495万元分六次挪用给其与他人合办的濉溪县求实中学使用,至2005年3月案发,求实中学只退还了100.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了挪用公款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传军犯受贿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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