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怀远县荆芡乡政府拒答信访被判履责
2006-01-16 15:53:57
     中国法院网讯 (李新 常美琴)  安徽省怀远县荆芡乡人民政府因不履行信访管理法定职责,于1月16日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决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对原告孙明会递交书面信访材料答复的法定职责。

  2005年7月15日,怀远县荆芡乡涡南村村民孙明会、孙尚根,以涡南村部分群众的名义向被告怀远县荆芡乡政府反映村干部孙某某等人计划生育、帐目、卖电东机等10个方面的信访问题,并要求答复。怀远县荆芡乡党委、政府信访办公室于当日向原告孙明会送达了荆芡乡来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未按信访条例的规定在60日内对原告的信访事项作出答复,至使原告越级上访,要求上级部门催办。在上级部门催办未果的情况下,原告于2005年11月8日向怀远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在原告起诉后,被告怀远县荆芡乡人民政府才于2005年11月10日口头告知原告孙明会,对其上访反映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结果。

  怀远法院认为,被告怀远县荆芡乡人民政府对原告孙明会信访事项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一、三、五条规定,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2005年7月15日,被告怀远县荆芡乡人民政府受理原告孙明会的信访案件后,未能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给原告明确答复。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怀远县荆芡乡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履行给原告2005年7月15日递交书面信访材料答复的法定职责。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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