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11•28特大入室抢劫杀人案两主犯被判死刑
2006-03-30 09:53:57
     中国法院网讯 (朱建锋 孙志强)  2006年3月29日上午,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二号审判厅对备受焦作市民关注的11·28特大入室抢劫杀人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三名被告人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依法分别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

  上午9时30分,三名被告人连冬冬、刘世杰、王刚在法警押送下步入法庭。在庄严的法庭上,三名被告人都低垂着头。闭着双眼的连冬冬不停仰头长叹,脸上写满了无尽的悔意。当审判长宣读判决书时,在听到自己被判处死刑的刹那,刘世杰的身子不由地向后栽了一下。此时,庭下却是被害人许某家属的一片哭泣声。

  2005年10月,被告人连冬冬从被告人王刚处得知被害人许某家境比较富裕,遂与被告人刘世杰预谋绑架许某勒索钱财。而王刚在明知连冬冬、刘世杰欲对许实施绑架行为的情况下,还为其提供许某的家庭住址、家庭情况及许的活动情况。

  2005年11月28日晚7时许,被告人连冬冬、刘世杰携带事先准备好的胶带、手套、仿真手枪等作案工具窜至焦作市某家属院许某家楼下,翻窗进入到楼道内等候许某。晚上10时许,当许某回家走至一楼楼口处,连上前搂住许的脖子,刘世杰持仿真手枪顶住了许的头部威胁许。此时许某的母亲原某拨打许的手机,连冬冬将许的手机抢走接电话骗原开门,并冲进屋内采取暴力手段将原某控制在卧室内,随后连和刘将许捆绑并拖至许的卧室。连、刘二人先后多次对原某和许某威胁后,当场劫取现金七千元,价值1070元的摩托罗拉v226型手机和价值3100元的三星D508型手机各一部。二人将钱平分后,采取勒颈、捂压口鼻的手段致两名被害人当场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连冬冬、刘世杰、王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多次预谋绑架他人。连冬冬、刘世杰在实施作案过程中,采取暴力手段入户抢劫,并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在实施抢劫犯罪后,又采取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王刚在明知连冬冬、刘世杰进行绑架犯罪的情况下,仍为二人提供被害人家各种情况,为其抢劫作案提供了线索,为此,王刚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并具有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的情节。连冬冬、刘世杰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连冬冬、刘世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本案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王刚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连冬冬、刘世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各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且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20186元;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刚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庭判决后,被告人连冬冬、刘世杰当庭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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