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劫匪得手后杀人沉尸京郊水库
主犯被判死刑,同案犯被判死缓
2006-06-09 15:40:03
  • 被告人姜长山
  • 被告人李军
  • 2被告人在法庭上
     中国法院网讯 (王文波 文并图)  6月9日上午,抢劫他人财物后杀人抛尸于水库的李军,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姜长山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李军,男,39岁,汉族,出生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人姜长山,男,35岁,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是房山区佛子庄乡的一名无业人员。

  一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军、姜长山经预谋,于2005年2月3日16时许,乘坐姜长山驾驶的松花江牌面包车,将史某(男,殁年38岁)骗至北京市房山区燕化公司前进厂平房91-2号李军的租住处,二被告人用胶带将史某的双手、双腿捆绑,用毛巾堵住史某的嘴,殴打史某,向史要钱,史某被迫答应向其前妻许某借钱。次日9时许,史某以签合同急需用钱为由给许某打电话向许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让将款放在许家的茶几上。许某照办后,李军从史某处拿到许家的钥匙并将款取回后,二被告人持铁棍猛击史某的头部数下,致史颅脑损伤死亡。当晚19时许,二被告人将史某的尸体绑在水泥柱上沉入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南观村水库。

  另外,一中院还查明了被告人李军、姜长山抢劫和盗窃的其他犯罪事实。2004年12月29日20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城关全利伟业石材厂于全利的办公室内,李、姜二人持气手枪、铁棍等凶器对于某威胁,向于某要钱,后李军、姜长山持铁棍猛击于某的头部,致于重伤,抢得于全利人民币1000余元、银行卡一张、身份证等物。

  被告人姜长山还曾于2005年11月2日凌晨1时许,驾驶其松花江牌面包车,在北京市燕化建筑安装工程公司3号库房,盗窃五环牌HSZ型手拉葫芦5个,价值人民币2850元。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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