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放《冲出亚马逊》不属合理使用
电影频道告中国教育电视台侵权播放爱国影片获赔5万
2006-07-21 09:33:17
     中国法院网讯 (蒋强)  7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以下简称电影频道)诉中国教育电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以被告播放爱国主义教育影片不属于合理使用为由,认定被告播放影片《冲出亚马逊》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依法判决中国教育电视台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万元。

  2001年4月,电影频道与八一电影制片厂共同投资855万元,拍摄《冲出亚马逊》影片,双方约定该片国内外永久电视播映权及网络传输权归电影频道独家享有。该片拍摄完成后曾获多项大奖,并于2004年被列入100部爱国主义教育影视片推荐影片。2005年9月10日,中国教育电视台在第一套节目中播放了《冲》片,播放过程中两次插播广告。后,电影频道向中国教育电视台发出律师函,要求该台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影频道是影片《冲出亚马逊》的著作权人。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虽然该片被列为爱国主义教育影片,但并不表明任何播放该片的行为均是出于公益目的。中国教育电视台在播放该片过程中多处插播商业广告,显然与公众利益无关,故该播放行为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因此,法院认定中国教育电视台播放影片《冲出亚马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不得再行播放电影作品《冲出亚马逊》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万元。

  法院在判决书中同时指出,电影频道与中国教育电视台均是面向全国的大众传播媒体,除了通过经营行为获取经营利润外,都肩负着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使命。《冲出亚马逊》等优秀的爱国主义教育影片,在弘扬爱国主义、扬国威、壮军威等方面可以起到积极作用,原被告均应以积极的态度推进这类优秀影片的传播,在保障权利人合法的权益的基础上,采取积极态度促进相关许可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从而使社会利益与权利人的个体利益得到平衡,建立一种和谐的互动关系。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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