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执行标的到位率低的原因及对策
2006-08-15 13:59:4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明波 刘顺斌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行政机关的裁决书确定的数额,法院执行时,应该是全额执行到位的。但笔者从今年本院执结的100起案件调卷发现,全案全结的为51卷,执行标的到位率为51%;执行中当事人自愿或在执行人员工作下,放弃部分权利达成和解协议执结的49卷,并且执行标的额越大,标的到位率就相对越低。笔者认为,造成执行标的到位率低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

  一、从被执行人方面的原因

  1、丧失履行能力或缺乏履行能力。一是部分个人被执行人生活困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有的被执行人本来生活就困难,除居住的房屋,其他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再让其履行付款义务,确实无力履行。二是作为单位被执行人的企业有的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或临近倒闭、破产边缘,企业不景气无力清偿债务,难以执行。从实践看,企业不景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较底,是造成涉企案件执行标的到位率低的主要原因。

  2、部分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拒不履行相关义务。这方面农村被执行人表现较为突出。因为这部分被执行人绝大多数是农村居民,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有的采取对执行人员进行纠缠和围攻,有的采取东藏西躲的方式同执行人员捉迷藏,有的多次被拘留,也拒绝履行义务。对企业被执行人而言,他们认为企业负债是大环境造成的,企业长期拖欠款项是普遍现象,又不是他一家。对金融欠款能拖则拖,能顶则顶,能躲则躲,不愿自觉履行。

   3、部分被执行人规避法院的执行。主要表现在想法设法转移财产,或公款私存、公车私挂,或多开户头、隐匿存款,或搞一些假的财产证明等,制造无履行能力的假象,欺骗法院,最终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也有的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携妻带儿远走他乡长期在外打工,无法查找确切地址。有的虽是一方在外打工,妇女在家看守,但由于孩子尚幼,法院不宜对其人身采取强制措施,致使案件难以执行到位。

   二、法院自身方面原因

   1、法院执行片面追求高执结率。到目前为止,执行结案率还是法院考核执行工作的一项最重要指标,上级法院和地方政府也将其作为考核法院工作的重要指标。为此,法院的执行人员在办理执行案件时,也就不得不追求高执行结案率了。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为了追求省力、快速地结案,不仅不执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往往返过来做申请执行人的工作,希望他们放弃一部分的申请标的额,来达到促进被执行人能自觉履行义务的目的。这样对被执行人而言,工作总会好做一些,其履行的积极性总会高点,结案的难度便会少些,结案的时间就会快些。因此,在追求高执结率的同时牺牲标的到位率也就成为执行人员追求的目标和首选了。

  2、立案环节不够科学。现在的执行案件因受执行时效的影响,不管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如何,只要当事人申请一概进入执行程序。这样,就会使原本只有部分履行能力的案件只能部分执行,而没有履行能力的案件根本无法执行,从而极大地降低了案件的执行标的到位率。

  3.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有些执行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线索置若罔闻,工作拖拉,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有些执行人员不深入调查研究,不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使得一些动动脑筋稍加变通即可执行的案件,被人为地当作“骨头案件”搁置起来,导致当事人的不满;还有些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粗暴、蛮横、生硬,使当事人怀疑其有不轨执行或越法行为。更有甚者, 办“人情案”和“关系案”,与申请执行人关系好的,就违法执行,肆意损害被执行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与被执行人关系好,就寻找借口,拖着不予执行,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实现。

  另外,执行力量不足、装备落后,以及立审分离、审执分离,审理不考虑执行等,也都是造成执行标的到位率低的重要原因。

  三、其他方面的原因

  1、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主要表现在党政机关及其原开办的企业和公司的案件及涉部委办局、重点企业、特困企业的案件。大家知道,中央和地方“分灶吃饭”的格局,一方面确实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重“经济建设”政绩的目标下,地方和部门领导也就千方百计地保护地方和部门利益。经济上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带来的是司法上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据某基层法院初步统计,自2003年至今,此类案件已有86件未执结,标的额达796万元。具有相同命运的再就是涉及重点企业和特困企业的案件,因为重点企业影响着当地财政收入,党委、政府异常关注,自然不准执行;特困企业影响到社会稳定,那就更不能执行了。经济案件的执行难,进一步影响了其他案件的执行。一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受此影响,也千方百计利用各种关系、采用各种手段阻止法院执行,执行难的问题日渐突出。

  2、立法滞后。执行立法滞后,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强制执行法》尚未出台,也是造成执行标的到位率低的主要原因。执行工作的整个过程必须依法进行,而现实的执行法律、法规却非常匮乏,而且分散、零乱,甚至有的相互抵触或冲突。表现在:

  一是国家关于企业管理的法规、关于企业管理的规定、企业破产制度等不够完善,现实的立法也不尽人意。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对企业开户进行严格控制,就不会出现企业在银行有多个账户的情况。

  二是虽然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了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罪的处罚条款,但实践中依此处罚被执行人的情况极少。特别是将此类犯罪改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定罪处罚更是难以实施。

  三是司法拘留期限太短、罚款数额太小。在被执行人触犯了某些法律条款,需要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时,现行法规要求不能异地拘留。且司法拘留的期限仅为15日,个人和单位罚款最高额分别为1000元和30000元,现在看来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

  还有,社会成员的法律观、信用观和道德观缺失,加之人大、党委的管理职能不到位,也是导致执行标的到位率低的原因之一。

  针对上述原因,特提出以下解决对策:

  一、尽快推行执行登记备案制度

  该制度要求,申请人在申请立案时,应持被执行人具备相关执行能力的证据,交由执行局裁决庭作初步审查,并视情作出如下处理: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案件,通知立案庭予以立案;有部分履行能力的给予部分立案;对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或经济确有困难,暂时无履行能力的,通知立案庭予以登记备案,等人员回来或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法院执行,以保留执行时效。这样既可防止申请人超期申请执行,又可使法院不会因为找不到当事人或当事人无履行能力无法执行,使案件久拖不结。如此这般,可以保证进入执行程序的执行案件,件件全案全结,从而有效提高执行标的到位率。

  二、完善法院执行结案的考核方式

  现行法院执行结案的统计考核,尚有不尽完善之处,如有偏面追求结案率之嫌等。应当根据现阶段社会发展的需要,在重视执行结案率的同时,也重视实际执行标的到位率,以引导法院执行工作向良性循环方向发展。

  执行标的到位率的考核可按以下办法进行:执行到位率的考核,满分为60分,案件数考核和案件标的额考核分别占30分。执行员手中的案件,全部执结的计30分,部分执结的按下列计算方式计分:结案件数/总案件数×100%×30分。执行标的额到位的计30分,部分到位的分数计算方法是:到位标的额/总标的额×100%×30分。执行期限的考核满分为30分。一个月内执结的计30分,二个月内执结的计25分,每增加一个月减5分,超6个月的不计分。努力提高案件执结率,严格控制中止执行案件和债权凭证案件。案件中止率和债权凭证发放率分别控制在20%以内的计10分,每超1%减1分。以上分值纳入执行局岗位目标考核办法。

  三、推行执行工作社会化

  1、建立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社会保障机制。建议在民政部门设立救助机构,专门拨付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保障基金,用以支付急需救助的申请执行人的基本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

  2、建立起执行工作的联动机制。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立案后,迅速将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通过网络、文书或者软件等形式向参与联动的各单位进行通报,并同时向联动单位送达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启动联动机制,联动单位在收到法院协助的法律文书后,根据协助执行的内容,依法履行各自职责。通过该威慑机制的构建,使被执行人感到无形的压力,达到威慑之目的。

  3、构建执行工作的激励制约机制。一方面设立有奖举报制度。笔者认为,对于举报使案件得以执行的举报人,执行法院可给予执行到位财产价值5%——10%的奖励。另一方面,推行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制度。一经发现被执行人有高消费行为,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尽快制订强制执行法

  在法律的制订中,既要对执行人员的任职提出要求,也要对他们的待遇作出规定;既要结予他们绝对的执行权力,又要有限制和监督的措施。建议:

  1、将三个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规定融为一体,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结构比较合理、内容比较完整的执行法典。在内容上尤其要加大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人的制裁力度,扩充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等。

  2、对《人民法院组织法》作相应的修改,消除司法解释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冲突。鉴于执行工作的特殊性,执行人员应由省高级法院或市中院直接管理,以真正落实最高法院“三统一”的要求。

  3、追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改由法院立案、审判,以解决因认识不统一造成以此罪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难的问题。当然,为确保司法公正,可以在司法监督和法律监督方面下下功夫,搞好监督制约。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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