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贿赂 滥用职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原内蒙古通辽市人大副主任贾裕民腐败案在南阳开庭
2007-11-02 09:03:54
  • 被告人贾裕民、李炳辉、丁宝茹在法庭受审
  • 被告人贾裕民在法庭为自己辨解
     中国法院网讯 (曹萌 范东哲)  10月30日至11月1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大副主任贾裕民涉嫌受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原通辽市奈曼旗人大副主任李炳辉涉嫌滥用职权、通辽市通宝土产日杂有限公司经理丁宝茹涉嫌职务侵占,同时到庭受审。

  被告人贾裕民,1998年6月至2002年2月任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旗委书记,2002年2月任通辽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被告人李炳辉,1998年10月至2004年2月任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副旗长,2004年2月任奈曼旗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被告人丁宝茹1997年12月至2000年1月任通辽市通宝土产日杂有限公司经理。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自1998年至2002年,贾裕民在担任通辽市奈曼旗旗委书记期间,利用人事任免、任职上的关照及对公司企业的支持,曾先后27次收受下属局委有关人员及企业贿赂共计18.2万元。

  1999年8月,被告人丁宝茹称深圳娜华兴电子有限公司欲订购2万吨玉米,让贾裕民帮助联系货源,出于与丁宝茹的丈夫是战友关系,贾裕民指使李炳辉与丁宝茹洽谈这笔生意,并指令奈曼旗粮食局下属国有企业奈曼旗粮油购销公司具体代理此笔生意,奈曼旗粮油购销公司原来准备到自治区粮食厅争取玉米出口指标的计划也因此而取消。因娜华兴公司表示以大额存单方式结算货款,奈曼旗粮油公司经理韩某与丁宝茹曾前往广东省海丰县城市信用社考察大额存单的真伪,但未发现该存单为虚开的情况,韩某将考察情况向李炳辉汇报后,李炳辉同意奈曼旗粮油公司签订合同。同年8月30日,丁宝茹以通辽市通宝土产日杂有限公司的名义同奈曼旗粮油购销公司与娜华兴(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2万吨玉米的收购、销售合同。1999年9月,从奈曼旗五家粮库调运的第一批5000吨玉米运抵福建厦门港后,因娜华兴公司欲将该批玉米低价倾销,被厦门警方查扣。贾裕民安排李炳辉等人到海丰县再次考察大额存单真伪、丁宝茹等人到厦门处理粮食被扣事件,丁宝茹等人到厦门后,轻信了娜华兴公司负责人对低价倾销的解释,经请示李炳辉后,同意厦门警方将所扣玉米放行,使该批玉米被娜华兴公司以低于进价在厦门全部倾销。李炳辉等人到海丰后仍未弄清大额存单的真实情况,在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出现意见分歧时,李炳辉等人草拟了一份意见为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报告,电传回奈曼旗。贾裕民收到从厦门传回的电报后,对该笔生意存在的潜在风险和隐藏的骗局没有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便电话指示李炳辉继续履行合同。奈曼旗先后发送的19848.9吨玉米均被诈骗分子低价倾销,共得赃款1900余万元,除付给奈曼旗粮油公司445万元、丁宝茹33万元外,余款均被诈骗分子挥霍。支付给丁宝茹的33万元货款除去到南方追讨欠款差旅费,丁宝茹将271442元侵吞,据为己有。后经中央有关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广东省人民政府多方协调,广东省海丰县政府向奈曼旗政府支付了1450万元的玉米货款,这笔2万吨的玉米生意,除去已付的445万元及警方追缴的30余万元赃款赃物,共给国家造成直接损失1748.18万余元。

  2005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扣押贾裕民家庭财产时,去除贾裕民家庭合法收入外,尚有291万余元人民币、5500美元不能说明来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裕民利用担任奈曼旗旗委书记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8.2万元。贾裕民身为旗委书记、李炳辉身为分管粮食工作的副旗长,违反国务院粮食流通政策规定,超越职权干预国有粮食企业的自主经营,给国家造成17481896.62元的直接经济损失。此外,贾裕民个人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对其个人财产291.53万余元、5500美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贾裕民的刑事责任,以滥用职权罪追究李炳辉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丁宝茹利用其担任集体企业经理的职务之便,将企业的271442元货款予以侵吞,非法占为己有,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丁宝茹的刑事责任。

  庭审从10月30日上午开始,共进行三天,因案情复杂,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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