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2008-02-01 08:40:4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肖扬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我们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锐意进取、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实现十七大作出的各项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而奋斗。

  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我们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积极实施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全面发展,司法改革稳步推进,法官队伍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显著提升,司法便民措施不断完善,基层基础建设不断加强,较好地完成了保障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审判工作任务。我们通过努力,在探索和实践的过程中,积累了以下十个方面的经验。

  在工作指导思想上,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要求,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一心为民,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本质特征,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集中体现和正确运用。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指针,把公正与为民有机地结合起来,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指明了正确方向。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宽严相济是我国刑事审判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符合司法规律和特点。宽和严是辩证统一的两个方面,即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严,就是要坚持依法严厉惩罚严重刑事犯罪。该严不严,重罪轻判,严重犯罪就难以遏制,社会不会安宁。宽,就是要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要从宽处理。该宽不宽,轻罪重判,对抗性因素就会增加,社会也无法和谐。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有理有据有度,才能有效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才能切实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调判结合的审判原则。判决与调解是处理民事案件的两种主要方式,都是为了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为了正确处理判决与调解的关系,我们在总结多年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十六字原则。实践表明,在审理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事案件中,如果案件事实清楚、是非分明、法律关系明确,就应当及时判决,了结争端;对一些社会影响较大、对立情绪较强、涉及面较广的民事案件,要多做调解工作,防止“官了民不了,案了事不了”。 (原载《求是》杂志2008年第3期)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我们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锐意进取、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实现十七大作出的各项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而奋斗。

  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我们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积极实施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全面发展,司法改革稳步推进,法官队伍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显著提升,司法便民措施不断完善,基层基础建设不断加强,较好地完成了保障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审判工作任务。我们通过努力,在探索和实践的过程中,积累了以下十个方面的经验。

  在工作指导思想上,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要求,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一心为民,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本质特征,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集中体现和正确运用。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指针,把公正与为民有机地结合起来,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指明了正确方向。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宽严相济是我国刑事审判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符合司法规律和特点。宽和严是辩证统一的两个方面,即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严,就是要坚持依法严厉惩罚严重刑事犯罪。该严不严,重罪轻判,严重犯罪就难以遏制,社会不会安宁。宽,就是要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要从宽处理。该宽不宽,轻罪重判,对抗性因素就会增加,社会也无法和谐。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有理有据有度,才能有效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才能切实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调判结合的审判原则。判决与调解是处理民事案件的两种主要方式,都是为了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为了正确处理判决与调解的关系,我们在总结多年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十六字原则。实践表明,在审理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事案件中,如果案件事实清楚、是非分明、法律关系明确,就应当及时判决,了结争端;对一些社会影响较大、对立情绪较强、涉及面较广的民事案件,要多做调解工作,防止“官了民不了,案了事不了”。

  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坚持监督、维护、协调有机统一。我们根据行政审判的自身特点,提出了“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司法环境,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审判原则,坚持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既对行政行为实施有效监督,又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于通过裁判方式无法做到案结事了的争议,通过协调的方式,综合权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和价值取向,努力寻求依法妥善解决的最佳方案,促进谅解与和解。

  在执行工作中,坚持内部分权制约与外部综合治理相结合。执行难是多年来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也是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实践证明,坚持分权制约、规范执行、综合治理和标本兼治相统一,通过合理配置执行权,将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分离,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坚持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原则,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都是有效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方法。

  在立案工作中,着眼于维护当事人诉权,坚持平等、便利、有序相统一。诉权是当事人寻求国家司法救济的起点,立案是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诉求的窗口。诉权行使是否便利,立案窗口是否畅通,法院管辖是否有序,关系到每一位涉诉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必须充分发挥立案自身的过滤功能,准确依法立案,防止诉权滥用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发挥立案环节的疏导功能,做好立案调解、申诉和解工作,促进当事人以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实践证明,区分人民法院的诉讼案件与信访事项,明确司法审判与信访工作的界限,是保护当事人诉权的重要保障。

  在再审工作中,坚持依法纠错与维护既判力相统一。判决终局性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特征,也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必然要求。当维护既判力与再审纠错发生冲突时,既要坚持依法纠错,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坚决依法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维护财产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基本稳定。如果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不及时纠正,就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不讲条件、不讲标准、不在法律程序内实现申请再审权,不仅会使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也将从根本上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队伍建设中,坚持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始终是做好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组织基础和根本保证。必须围绕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目标,坚持思想教育和制度建设并重,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完善业务培训,坚持书本知识与实践经验相结合,发掘资深法官在长期审判实践中积累的宝贵经验,不断提高法官驾驭庭审、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平衡利益、调判结合、制作文书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在司法改革中,坚持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为目标。改革是推动司法事业不断发展的不竭动力。要按照“统一领导、制定规划、充分论证、先行试点、自上而下、层层推进”的原则,从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之间的差距改起,努力建设符合司法客观规律,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的司法制度。

  在基础建设中,坚持面向基层。基层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处在化解纠纷和调处矛盾的前沿,是党通过司法途径服务人民、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必须始终把基层基础建设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精力向基层集中、力量向基层加强、政策向基层倾斜、工作向基层贴近的思路,从人员配置、业务培训、物质装备等各个方面加强基层建设,确保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道稳固防线。

  以上十条归结起来就是,人民法院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我们一定要正确分析和准确把握我国发展阶段性特征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表现,分析和把握形势变化给司法工作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是:社会主义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司法活动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维护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司法功能更加健全;化解社会矛盾的司法手段更加多样,司法方式更加便捷;人权的司法保障更加充分,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得到全面落实;司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明显增强,司法民主建设基本到位;法官队伍素质不断提高,法官职业化基本实现;保障能力和水平显著增强,小康社会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得到更好满足。为此,要着力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第一,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目标,全面加强审判与执行工作,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目标。

  民商事审判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以定分止争为目标,不断拓宽司法调解的适用范围,综合发挥诉讼、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裁决等调处手段的作用,进一步推动建立和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提供充分的司法保障;刑事审判要坚持“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要求,以增强群众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逐步完善量刑平衡机制,依法严惩刑事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行政审判要切实按照“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司法环境,化解行政争议”的要求,推进管辖制度改革,规范撤诉行为,善于调动和发挥行政救济程序的职能作用,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工作要充分利用实施民诉法修改决定的契机,积极参与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确保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紧紧围绕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和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建设、完善制约监督机制、规范法官司法行为等四个方面,一手抓现有改革措施的完善和落实,一手抓深化改革措施的研究和实施。进一步做好死刑核准制度改革,完善死刑案件核准程序和裁判标准,提高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水平。加强对立案工作的规范和管理。健全指定管辖制度,对可能因地方和部门利益影响公正裁判的案件,上级法院可以依法指定管辖。逐步调整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要逐渐将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监督指导上来。落实合议庭、独任法官责任制。逐步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标准,规范裁量权的行使。深化再审案件级别管辖制度改革,调整立案庭与其他审判庭的职能分工。严格适用并细化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建立统一、规范的再审申请审查程序。

  第三,紧紧围绕队伍建设这个根本,稳步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要把法官队伍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采取措施,有效解决抓教育浮皮潦草、抓管理一团和气、抓监督蜻蜓点水的弊端,坚持从严与从优相结合,多干打基础、谋长远的事,多做长期、艰苦、深入的基础性工作,使教育、监督、管理经常化、制度化。坚持与时俱进和循序渐进相结合的原则,以完善人员分类管理为切入点,研究各类人员配备比例,制定录用、培训、考核、晋升、交流、辞退办法,统筹使用司法人才,优化审判资源配置。进一步提高法官遴选质量,加强教育培训,做好增编补员工作。高度重视法官司法廉政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并使自查自纠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原载《求是》杂志2008年第3期)
责任编辑:陈秀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