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华网络原法定代表人不履行董事会决议遭起诉
2008-02-02 09:11:20
     中国法院网讯 (尹亦农)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歌华网络文化资讯有限公司起诉其原法定代表人黄先生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

  原告北京歌华网络文化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华公司)诉称,黄先生原为歌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7年10月31日,歌华公司的控股股东北京中世纪红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依法召开了股东会,改选歌华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免去了黄先生的董事职务,并通过股东会决议决定歌华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等由许中平保管。同日,歌华公司召开董事会,选举冯先生为董事长,免去黄先生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务。上述决议作出后,黄先生拒不履行决议,拒绝在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文件上签字,并拒绝交接歌华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等,导致歌华公司经营严重停顿,严重损害了公司权益。为此,歌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黄先生履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将法定代表人职务依法转让给现任法定代表人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将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等交由原告指定人保管。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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