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票据系虚假仍予核保 安阳一信用社职工领刑
2008-03-31 15:01:00
     中国法院网讯 (黄宪伟 张婵)  3月31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违法票据保证案,身为信用社职工,在明知对方提供的系虚假票据而先后三次予以核保并造成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被告人常福庆,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现年43岁的被告人常福庆家住安阳县韩陵乡,系该乡农村信用社职工。2005年9月,其明知王有吉(已判刑)提供的两张金额共计480万元的该乡信用社定期存单系伪造,还进行了盖章核保,致使王东贵、康选民(已判刑)于9月14日用该两张盖章核保过的存单质押贷款,骗取安阳市城市信用社一办事处432万元;2006年1月7日,被告人常福庆用同样的做法,又对一张金额380万元的虚假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又致使他人骗取安阳市城市信用社一办事处340万元;由于前两次未出现异常情况,当对方再次要求其对虚假票据进行核保时,其又对四张金额1148万元的虚假定期存单进行盖章核保,致使王东贵持该四张虚假定期存单于2006年2月28日在安阳市城市信用社一办事处欲质押贷款1033万元,由于数目较大,贷款未遂。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贷款302.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福庆作为信用社职工,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保证,造成金融机构重大损失,数额特别巨大,依照我国《刑法》189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对违法票据保证罪。鉴于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金融机构正常业务秩序和利益,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常福庆表示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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