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农行盗窃案2名主犯被执行死刑
2008-04-01 09:52:21 | 来源:新华网-燕赵晚报 | 作者:杨伟广
  3月31日下午,中国农业银行邯郸分行金库被盗案主犯任晓峰、马向景被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

  据悉,被告人任晓峰、马向景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邯郸分行现金管理中心金库管库员期间,于2007年3月中旬至4月14日,利用看管金库的职务便利,多次从金库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5095.605万元。二人将其中的4535万余元用于购买彩票,余款用于购买车辆等物品供个人使用。案发后,检察机关追缴赃款和用赃款购买的物品共计折合人民币500万余元。

  被告人任晓峰还伙同时任金库管库员的赵学楠、张强(均已被判刑),于2006年10月中旬两次盗取金库现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用于购买彩票。张强因担心案发,提出出资归还盗取的库款,任晓峰遂和张强将20万元库款归还。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任晓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任晓峰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马向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任晓峰、马向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认为被告人任晓峰、马向景作为国有银行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5095.605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被告人任晓峰伙同他人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与所犯贪污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裁定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

  金库被盗案回放

  ●案发:2007年4月14日下午2时许,中国农业银行邯郸分行金库发生一起特大盗窃案,被盗现金人民币近5100万元。当地警方经调查发现,该行现金管理中心管库员任晓峰、马向景有重大作案嫌疑。

  案发后,任晓峰、马向景二人驾车潜逃,公安部随即对二人发出A级通缉令。

  ●落网:2007年4月18日下午2时40分许,邯郸警方和北京警方在北京市大兴区一出租房附近将马向景当场抓获。次日上午8时20分,江苏警方在连云港市新浦区一出租屋内将任晓峰抓获,被盗的近5100万元赃款部分被缴获。

  ●审判:2007年8月8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判处任晓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对马向景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赵学楠有期徒刑五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张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以窝藏罪判处宋长海有期徒刑三年。

  9月19日上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任晓峰、马向景、赵学楠的上诉,对邯郸银行盗窃案全案维持一审原判。对任晓峰、马向景维持死刑判决的裁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随后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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