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根据新民诉法制作并使用四种执行文书
2008-04-22 10:45:20
     中国法院网讯 (崔亮)  4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开始施行,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制作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财产申报令》、《个人财产申报表》、《单位财产申报表》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拒执名单媒体公布前置告知书》等四种格式文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昌平法院通过发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财产申报令》,责令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告知被执行人,如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昌平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这项措施有利于执行人员初步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为方便当事人申报财产,昌平法院同时制作了填充式的《个人财产申报表》、《单位财产申报表》,配合《财产申报令》使用。昌平法院要求申报人在《个人财产申报表》或《单位财产申报表》上填写收入来源、房产情况、车辆情况、银行存款情况、有价证券情况、债权情况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拒执名单媒体公布前置告知书》告知拒执人员、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昌平法院拟于近期将在全国性相关媒体及相应网络上将其正式加入“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拒执人员、单位如果对此有异议,在一定期限内向昌平法院陈述具体情况,或向昌平法院提交其后期履行上述法定义务的保证及具体实施方案。昌平法院将视具体情况确定最终的公示名单。通过《前置告知书》可以对被执行人起到警示作用,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定义务。

  以上四种格式文书已于2008年4月1日正式在昌平法院执行机构开始使用。此四类执行文书的使用,将对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申请执行人形成有效的威慑作用,也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保留了有力的证据,并确保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感受到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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