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审判新理念 实现工作新跨越
2008-08-25 13:47:1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王养庆
  在7月21日至22日召开的河南省委八届八次全会上,省委书记徐光春强调指出,要充分认识继续解放思想的重大意义,明确方向,把握重点,加强领导,务求实效,迅速掀起新一轮思想解放热潮,以思想的大解放推动河南经济社会的大发展,使“解放思想、改革开放、科学发展、加快崛起”成为全省上下的主旋律和最强音。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保障者的人民法院更应站在新一轮解放思想的前列,把解放思想作为金钥匙,开启审判发展新思路,把解放思想作为原动力,推进各项工作新进程,把解放思想作为突破口,破解工作中遇到的新旧难题,走出一条以解放思想更新审判理念,以审判新理念推进科学发展、实现全面飞跃的新路子。

  一要在正确认识西方司法制度、把握审判独立观念上解放思想。我国的审判独立是建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基础之上的,从根本上区别于西方国家以三权分立为政治和理论基础的司法独立。因此,我们坚持依法独立审判的宪法原则,并不是一些人理解的审判孤立,更不意味着不要党的领导、不接受人大和社会的监督。所以,我们解放思想,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法院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就是要毫不动摇地破除一切盲目崇拜西方司法制度的腐朽思想,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毫不动摇地坚持并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充分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服务保障民生的先进性、优越性和科学性。

  二要在审判工作服务大局问题上解放思想。实践中一些法官认为只要依照法律条文的规定把案件办结就可以了,就算是完成了审判任务,从而只是片面机械地适用法条,不注意全面理解、把握法律的精神和灵魂;只求办案的法律效果,不注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我们解放思想,就要摒弃这种适用法律上的机械法条主义,做到法在心中,而不是法条在心中,全面理解、把握法律的精髓和立法的本意,摒弃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的错误观念,自觉把法院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谋划、去推进,切实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三要在审判工作衡量标准上解放思想。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一名法官,办的案件再多,工作再辛苦,如果老百姓不满意,怨声载道,到处上访,还是说明我们的工作没做好。因此,我们解放思想,就是要把人民是否满意真正作为衡量各项工作成败得失的根本标准,而认真去听民声、察民情、解民意,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全心全意地维护好人民利益,以人民满意来体现司法的价值,树立法院的权威。

  四要在审判公开和工作模式适用上解放思想。实践中,有些法官因担心公开后出丑而对审判公开缩手缩脚,以片面强调审判工作特殊需要“保密”为借口,而不敢真公开、实公开,甚至搞暗箱操作,而引发群众的疑惑和不满。我们解放思想,就是要破除这种司法神秘主义和孤立主义的错误思想,大力推进审判公开,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最大限度地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实现阳光司法。并且,由于当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广大人民群众尤其经济欠发达地区百姓法律素质和诉讼能力普遍较低,这决定了我们在审判活动中不能完全效法西方发达国家的诉讼模式,不能追求绝对的司法中立,而做到必要当事人主义和适当职权主义的有机结合。因此,我们应从现实国情出发,大力推行更易为广大人民群众认可和接受的以巡回办案为核心的马锡五审判模式,积极履行审判职责,正确处理当事人举证和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之间的关系,加强司法释明、引导和提示工作,做好判前释法、判中说理和判后答疑,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对司法的需求,达到司法服务群众、构建和谐的最佳效果。

  五要在处理调判关系上解放思想。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原则,充分利用调解更有利于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的功能,不断扩大调解范围,创新调解方法,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又了。

  六要在把握法与情关系上解放思想。我国自古讲究“天理、国法、人情”,要求为人处事做到法与理的统一,法与情的统一。从现阶段我国的国情来看,作为一名法官,如果不考虑情与理的传统文化背景,不考虑现阶段人民群众的诉讼水平,单是机械地照搬法条办案,是很难取得群众是满意的。同时,由于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加之许多法律还不够完备,许多社会矛盾和问题仅靠司法手段还难以得到根本解决。因此,那种机械地理解“法不容情”,在工作中不考虑民情民意,不顾及弱势群体实际困难,缺乏同情心、怜悯心的做法,既不符合党的宗旨,更不符合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法律既是严肃的,也是有情的。我们解放思想,就是要破除对情与法关系片面理解的错误做法,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带着善良和良知去办案,就是要在落实司法便民措施,切实解决群众打官司难、申诉难、执行难问题上下功夫,通过深入积极实施司法释明和救助等便民、利民举措,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关怀和温暖。

  七要在贯彻群众路线问题上解放思想。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之一就是密切联系群众、走群众路线。但实际工作中,一些法官高高在上,不深入实际,不深入群众,不进行调查研究,不倾听群众的呼声,这种理念导致裁判结果常常脱离实际,难以让群众信服,从而形成缠诉、上访。我们解放思想,就是要改变这种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官老爷作风,而去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实行文明司法、温情司法、和谐司法,牢固树立亲民、爱民、护民理念,树立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良好形象。

  八要在具体案件办理上解放思想。要做到“八个统一”:首先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统一。既要防止重实体、轻程序,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要防止只重过程不求效果、走了程序错了实体,真正做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其次是办案质量与效率统一。要在保证办案质量前提下,切实提高办案效率,防止不讲效率、案件久拖不决,切实做到两者的有机统一;第三是打击犯罪与促进和谐统一。在严格依法稳、准、狠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的同时,积极做好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理顺情绪等工作,在办案中努力消除和化解不利于和谐的消极因素,保护和调动有利于和谐的积极因素;第四是刑事被告人人权保障与被害人权益保障统一。在重视刑事被告人人权保障的同时,依法落实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建立和落实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加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切实维护好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是维护裁判既判力与坚决依法纠错的统一。既要注意维护判决的权威性,特别是对经过多次复查、确系正确的裁判,要认真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促其服判息诉,又要不断加大纠错力度,坚决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第六是法律专业知识与群众工作能力统一。法官既要精通法律,又要依靠群众,善于从群众的意见中寻求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智慧和方法,从而不断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与群众认同度;第七是坚持法律规定与法官良心的统一。法官既要像包拯那样铁面无私、严肃执法,也要富有善良之心,尤其对那些缺乏诉讼能力的弱势群体,要具有最基本的怜悯、同情之心;第八是依法办案和自觉接受监督的统一。任何权利,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审判权亦不例外。在审判工作中,我们要自觉主动地接受党委、党委政法委的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重大活动、重要问题要及时请示;对重大疑难敏感案件,要主动汇报;对党委、人大交办的案件,要认真办理;对被监督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反馈,从而不断改进我们的工作,确保公正司法。也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不断解放我们的思想,更新我们的理念,实现我们各项审判工作的新跨越。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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