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各方均排水 果园被淹各担责
2008-08-28 11:47:1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杨波
  8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相邻关系案件,原告张迎喜的果园被淹,获得相邻各方赔偿损失款91237.37元。

  法院查明,2004年2月,原告张迎喜在洛阳市老城区310国道旁边的上清宫森林公园内租地55亩,种植果树和绿化苗木。2007年4月,城郊公路局在310国道营庄段路南侧修建了1条排水沟,供国道排水使用。该排水沟的出水口正对着与原告果园相邻的绿化带,排水沟里的水流入绿化带内,在绿化带蓄水饱和的情况下,多出的水就顺势流入原告果园。2007年5月至8月,洛阳市突遇暴雨灾害性天气,310国道上的雨水加上国道北侧的天创钢材市场大量的雨水流向国道后流入原告的果园。果园东、北侧营庄村村民组的大量雨水也流入原告果园。果园没有排水渠道,积水长期不退,果树几乎绝收。张迎喜将洛阳市公路管理局、洛阳市城郊公路管理局和洛阳天创钢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城郊公路局、天创钢材市场、营庄村下属的村民组对原告果园受损应各承担25%的责任。原告后放弃对营庄村民组的请求,法院遂判决被告洛阳市城郊公路管理局、洛阳天创钢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各赔偿原告张迎喜果园损失91237.37元;驳回了原告张迎喜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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