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土地征用补偿费 广丰一村委会主任获刑6年
2008-09-18 13:56:37
     中国法院网讯 (郑彬 李虹)  日前,江西省广丰县洋口镇和尚渡村原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刘为建贪污受贿一案,已由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终审判决:被告人刘为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2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4万元。

  法院一审认定:2004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刘为建利用其担任中共广丰县洋口镇和尚渡村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和发放过程中,伙同他人采取虚造、虚增土地征用面积、金额等手段,套取土地征用补偿费71,430元进行私分;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退耕还林工作过程中,伙同他人截留退耕还林补助款21,000元进行私分;在2006年期间,被告人刘为建利用其担任中共广丰县洋口镇和尚渡村支书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村水渠兴建工程的承包方、工程款的支付上给予刘修财照顾,非法收受刘修财的贿赂,共计人民币7万元。广丰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为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但鉴于被告人刘为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遂认定被告人刘为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已缴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为建不服,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对贪污罪的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但对上诉人刘为建犯受贿罪,系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应予纠正。在受贿罪的定性上,二审法院查明,和尚渡村水渠的兴建工程从立项到工程造价的确定,从发包到施工到验收等各项程序都是在全村干部群众参与下实施的,且工程款的支付也是来源于村里的收益,所以该工程的建设是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范畴,上诉人刘为建的身份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没有接受政府委托兴建水渠的情况下,在村水渠的承发包、工程款的支付上给予刘修财照顾,并非法收受刘修财7万元人民币的行为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故原审判决以受贿罪对刘为建定罪量刑不当,应予改判。法院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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