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楼附近施工 住户诉开发商噪音污染获赔
2008-10-09 09:57:29
     中国法院网讯 (崔亮)  小区开发商从2007年8月开始在距陈先生所住地20米处开始施工,影响了陈先生一家的休息,因双方协商不成,陈先生把将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噪音补偿费6000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要求开发商按照北京市标准进行补偿。

  原告陈先生诉称,2007年8月,开发商在距自己住所地20米处,施工建设一广场工程,每天早6时至晚11时机器轰鸣,噪音极大,影响到自己及家人正常生活,自己曾几次与开发商协商,对方却不予理睬。故起诉要求开发商赔偿噪音补偿费6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开发商承认存在噪音污染,但辨称自己曾对周边居民进行了补偿,但陈先生的要求过高,超过了北京市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同意按照标准进行补偿。

  法院认为,被告在原告住所附近进行施工,形成噪声污染,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被告应就噪声污染,承担对原告的民事赔偿责任。但赔偿标准,应依照相关规定执行。而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规定,施工噪声污染的补偿标准为每月每户30-60元,故原告要求的补偿标准过高,法院酌情予以确认。

  最后,法院判决开发商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先生补偿费七百二十元。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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