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受贿2万转手用1.2万安抚拆迁钉子户
2008-12-04 13:57:29
     中国法院网讯 (黄安)  村支书修路收取好处,为安抚钉子户,用受贿款平息纠纷。12月3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曹川炎犯受贿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2005年6月23日,上饶县清水乡政府召开乡党委扩大会,研究决定成立清水乡府前路与农贸市场建设指挥部,该部负责府前路建设的相关事宜。因被告人曹川炎身为清水村党支部书记,被任命为指挥部成员之一,受乡政府委托协助府前路建设有关的拆迁、征地等工作。2006年1月4日,该项工程顺利通过验收。为感谢被告人曹川炎在拆迁、征地等工作上的支持,承建人郭怀、杨利二人分多次送给被告人曹川炎现金2万元。

  另查明,证人崔某出庭证明,因对乡政府征地补偿不满,被告人曹川炎为安抚其,付给其现金1.2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川炎身为村党支部书记,利用受乡政府委托之身份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曹川炎用受贿款支付工作对象,可酌情从轻处理。鉴于被告人曹川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已全部退赃,可予免除处罚。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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