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森林防火条例》施行 违反法规将加重处罚
2009-01-05 09:06:16 | 来源:京华时报 | 作者:陈荞
  1月4日,国家林业局网站发布消息称,新修订的《森林防火条例》已于1月1日起施行,这是《森林防火条例》施行20年来的首次修订。根据新《条例》规定,个人违反森林防火规定将被处以200元—5000元的罚款。

  无防火装置车进森林最高罚两千

  新《条例》在森林防火责任制、森林防火组织、森林火灾预防措施、森林火灾划分级别和标准、应急管理机制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进一步做了规范和完善。根据新《条例》,对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给予警告外,还要对个人处以200元—5000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以2000元—10万元的罚款,而以前的《条例》对于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行为处罚仅为警告或10元—500元的罚款。

  同时,在森林防火期内,如果有人驾驶没有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机动车进入森林防火区,在以前只是对其处以10元—50元的罚款或警告,新《条例》实施后,驾驶者将面临200元—2000元的罚款。

  制定防火预案提升到法规高度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介绍,新《条例》进一步捋清了火情报告、启动应急预案等程序,规定了预案的内容,并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职责,以及气象、交通运输、通信、民政、公安、商务和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责任。同时,将从国家到地方各级的森林火险等级区划、森林防火规划和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提升到了法规的高度。

  根据新《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不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等,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受到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灾分类标准更改

  原《条例》仅仅根据受害森林面积衡量森林火灾,修订后的《条例》则将伤亡人数也纳入了森林火灾的分类标准,抛开受害森林面积不谈,只要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就要定性为相应级别的森林火灾。此外,新《条例》将不再说“森林防火戒严期”和“森林防火戒严区”,而改称“高森林火险期”和“高森林火险区”。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森林防火实际需要,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编制了全国森林防火规划,目前已报国务院待批。在全国森林防火规划通过后,各地应结合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编制或完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办法。
责任编辑:陈秀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