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亩农田污染作物绝收 三年诉讼调解云开见月
2009-04-17 14:54:2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红霞
  今年春耕前,江西省上饶县枫岭头镇黄源村冷一组和黄源组的105户村民终于拿到了最后一笔5万元补偿款,共计31万元补偿款全部到位。至此,上饶县法院审理的原告饶明忠等105名村民与被告丰泰公司、旭峰公司、上饶县枫岭头镇政府、上饶经济开发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历时三年的诉讼终于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从2005年上半年起,当地村民发现秧田秧苗连片枯死,即向有关部门反映,县农业局派出技术人员到实地进行勘察,鉴定农田系被有害物质污染所致。9月初,该村村民又发现有几十亩稻田不抽穗,经当地农业局进行鉴定,表明该村前后受害农田面积共计111.807亩。上饶市环境监测站在受害农田及相应地点采样并出具了《监测报告》,证明当地政府招商引资的两家企业丰泰、旭峰公司排污不符合国家标准。2005年年底,当地政府即召集两家企业进行协调,因两家企业赔偿比例不均,最终没有达成协议。

  2007年10月26日,原告饶明忠等105名村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丰泰、旭峰公司连带赔偿诸原告2005年度、2006年度、2007年度的经济损失累计人民币40余万元。诉讼过程中,被告丰泰公司、旭峰公司分别主张:两公司是上饶县枫岭头镇政府的招商引资企业,从2008年8月份开始两公司住所地的枫岭头镇黄源村又划归上饶经济开发区管理,因此要求追加上饶县枫岭头镇政府、上饶经济开发区为共同被告。为便于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故法院在诉讼阶段依法追加上饶县枫岭头镇政府、上饶经济开发区为本案共同被告。

  因本案是一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决定了本案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告。因此,被告丰泰公司、旭峰公司应诉后即向法院申请,要求就农田污染与其公司行为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从2007年11月份起,本案中止审理,进入委托鉴定阶段。但两企业得知鉴定费需交7万元,被告丰泰公司即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愿意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旭峰公司见丰泰公司不鉴定,交纳一半鉴定费也需3.5万元,鉴定结果也不一定有利,最终也决定不再进行鉴定。2008年11月份左右,本案恢复审理。

  至此,本案的诉讼已耗时一年多,期间原告饶明忠等105人多次找到承办人,承办人均给以耐心、细致的解答,告知其案件审理每一个环节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沟通、交流,让村民明白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工作做了很多,但仍有部分村民不理解,认为法院在偏袒对方,特别是耗时一年多的时间做鉴定,最后又不交鉴定费不能继续鉴定,两企业分明是延误时间,推脱责任,扬言第二次开庭时要带两桶污水到法庭上,谁辩称污染事实与其无关,便找谁麻烦要他把污水喝掉。

  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如处置不当甚至很有可能会引起群发事件。见此情形,承办人即时向分管院长张景琦汇报,经与周金元院长一起反复协商,最后达成共识,处理本案最好的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调解!既要合法保护105户村民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企业和政府的实际困难。

  但说来容易做来难,从2005年村民发现农田污染至今已有4个年头,俗话说“民以食为天”,老百姓已经几年颗粒无收,调解即意味着双方都要作出让步,怎么能让105个老百姓同意作出让步?其中的调解难度可想而知。特别是去年岁末突如其来的金融危机,更是给当地企业和政府雪上蒙霜,这无形之中又给法院的调解工作增加了更大的难度。哪一个环节卡了壳,所有的努力都将前功尽弃。哪一个当事人工作没做通,后面的调解都无法继续。但为了能使案件的了结有一个圆满的结果,周院长决定,这个案子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轻易下判,一定要调解,难度再大也要想办法!哪个当事人做不通工作的,实在不行他亲自出面给他上课。首先要让当事人设身处地地站在对方的角度看问题,让当事人之间能够互相理解,而后他们才能更进一步理解法院的工作。”

  就这样,承办人和领导一起共同努力,分头做工作,各个击破。功夫不负有心人,各方当事人达成共识,由四被告共同补偿原告四年的损失31万元整,一起历时三年的官司终于圆满结案。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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