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7月: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范围普选
2009-06-23 16:10:47 | 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 作者:王霖
  历史镜头: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决定,在1953年召开由人民普选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以周恩来为主席的选举法起草委员会。

  1953年3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由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颁布。

  从1953年7月到1954年5月,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拉开帷幕。据统计,全国进行基层选举的单位共为214798个,进行选举的人口共为5.71434511亿人;登记选民总数占18周岁以上人口总数的97.18%;参加投票占登记选民总数的85.88%。共选出近570万基层人大代表。

  亲历者:天津郊区郭庄子青年妇女蒋宝珍,结婚时正赶上选举。她为了投票,等了两个小时才上花车。她说:“结婚是大事,选举更是大事;结婚是喜事,选举更是喜事。”当时流传一句歌谣:选一个好代表,把咱的心愿交给他。

  点评:1953年《选举法》是新中国第一部规范选举活动的法律,标志着人民依法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开端。

  同年进行的全国范围内的普选,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立的奠基性伟大事件,标志着我国在实现民主政治方面迈出了第一步,极大地激发了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管理国家的政治热情。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对选举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最重要的是实行差额选举。1979年制定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不仅各级人大代表要差额选举,而且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也要差额选举。与此同时,规定了选民或代表联名提候选人的制度,改变了过去那种“上面提名单,下面画圈圈”的做法。还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选举制度的这些重大改革,打破了过去那种僵化的、形式主义的选举模式,提高了选举的民主程度。
责任编辑:漆浩
网友评论:
0条评论